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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村民自治中贿选现象的法经济学分析

发表时间:2015/6/18 21:39:43
目录/提纲:……
一、引言
二、贿选模型
(一)初步的贿选模型
(二)选票价格的确定及参与人的策略选择
三、选举前禁止贿选的效果
四、贿选的危害
五、贿选的本质及其治理方法
(一)贿选的本质
(二)治理贿选的方法
六、总结
……
投稿领域:法律与经济学
论文:村民自治中贿选现象的法经济学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从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入手,针对村民自治中的贿选现象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文章构造了一个贿选模型,利用博弈论的方法探讨了在治理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村民和村干部在选举过程中的策略选择。我们发现虽然贿选破坏了民主选举的公平性,但是如果通过立法方式在事前禁止贿选行为却反而会降低村民的福利水平。进而,我们举例证明了候选人在当选后即使不发生机会主义行为,事前禁止选举权交易也有可能造成总福利损失。因此,根治贿选不能单纯地依靠选举前的制裁,而必须通过制度改革与法律援助来降低选举后的治理成本。
关键词:贿选 法经济学 权利

一、引言
我国自1988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前身为民政部于1984年起草的《村委会组织条例》。到了1998年,试行法被废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文简称《村组法》。]以来,村民自治工作就在_各地的农村逐步开展,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_新闻办公室发布的《200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显示,_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进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约有6亿农民参加了直接选举,参选率超过80%,村民自治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推动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建设,促进了整个_民主政治的发展。可是,在村民自治的开展过程中,也偶然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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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侵犯民主权利;另一方面,贿选恶化村庄治理结构,导致腐败,削弱集体经济的发展,影响三农问题的解决(刘建光,2001;尹焕三,2004;胡健,2005a)。
关于解决贿选方法,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方法试图通过对现有制度的改进来降低发生贿选的概率,即改进和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适当弱化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缩小村干部的权力(刘建光,2001;李伯钧,2002;党国英,2002;陈冬生,2003;丁耀,2003;尹焕三,2004;刘海军、姚保松,2005;黄宝玖,2005)。这类建议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但是仍然没有解决监督主体的问题。第二类方法的思路是希望通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来提高村民放弃选票的机会成本(党国英,2002;陈冬生,2003;胡健,2005b)。这类思路的问题在于如果村民收入的提高主要依靠集体经济来实现,那么在提高村民放弃选票机会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候选人当选后的预期收益。因此,只有在农民依靠个体经营实现增收的条件下,收入效应才有可能抑制贿选。第三类方法则力争寻求监督主体,如果按照监督者的类型划分,又可以分为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主张依靠自我实施的治理机制,即教育村民正确行使选举权,强化其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刘建光,2001;李伯钧,2002;陈冬生,2003;丁耀,2003;尹焕三,2004;宋春红、龙香玖,2004;胡健,2005b)。这种建议明显带有一厢情愿的色彩,其原因就在于贿选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它忽视了对村民出售选票原因的研究。第二种建议主张依靠第三方进行治理,或者通过立法制裁贿选行为(刘建光,2001;李伯钧,2002;陈冬生,2003;宋春红、龙香玖,2004;刘海军、姚保松,2005;胡健,2005b),或者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宋春红、龙香玖,2004;宋阳春,2005)。其中,前者属于被动的治理,需要有人诉讼,法庭才能介入,其问题是没有考虑到村民的诉讼成本,而后者则是主动的治理,这也同样面临着监督者缺位的问题,而且一旦“监督”过度,还有可能干扰村民自治。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学者们普遍认为贿选的本质就是权利与利益的交易。其中,权利是指村民的选举权利,而利益则是指候选人进行的贿赂。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们提出了一系列在选举前治理贿选的方法。笔者认为这种研究思路实际上是把村民自治中的“四个民主”[ “四个民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割裂开来,进而无法从本质上来治理贿选。本文则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基于委托代理的分析框架,对选举前后进行动态分析。我们将证明治理贿选的有效方法是降低选举后村民的治理成本。本文的具体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构造贿选模型,分析贿选发生的机制;第三部分讨论事前禁止贿选的效果;第四部分分析贿选的危害性;第五部分从贿选的本质入手,提出治理贿选的方法;最后总结全文,并提出村级治理研究的方向。

二、贿选模型
(一)初步的贿选模型
村干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他们会代表村民对涉及村庄公共事务和集体财产的各种村务进行管理。[ 村庄公共事务包括兴建水利、道路、学校和医疗机构等基础设施以及调节村民纠纷和维护村内治安等事务。集体财产主要涉及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企业等。除了以上两点外,村委会还要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一些诸如计划生育和征收公粮之类的工作。]因此,村干部就是村民的代理人,他们必须按照村民的意志行事。但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以村干部就有可能出现损害村民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与现代企业中股东与经理的关系是极为类似的,村民也需要像股东一样对自己的代理人——村干部进行治理。当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区别,具体讲有两点:第一,企业治理是一股一票,而村务治理则是一人一票;第二,企业中的股东可以选择“用脚投票”,而村民则不能随意地退出村庄。
村民对村干部的治理可分为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事前的治理主要包括村干部的选举,重大村务的民主决策等,而事后的治理则包括对村务的民主监督和对村干部的罢免。此外,更为极端的一种治理形式则是上访。事前的治理可以保证村民的意志得到执行,事后的民主则可以预防村干部的机会主义行为。两个阶段的治理彼此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村民对村干部的治理体系。
本文所要研究的是村干部的贿选行为。这一问题显然也要综合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的治理来考虑。我们可以构造一个两阶段的动态完备信息博弈模型来加以分析。在第一阶段,村干部候选人首先决策是否进行贿选,然后村民进行民主选举。在第二阶段,当选的村干部首先决策是否侵占集体财产,然后村民进行民主监督。这里,我们为了突出重点,以选举作为标志进行了两个阶段的划分。同时,为了分析的简化,我们还抽象掉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两种治理形式,而将选举后的治理等同于单一的民主监督。
我们假设村民和村干部候选人的目标都是实现个人收入的最大化。这说明村干部不会因为道德约束自觉地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村民也不会因为法制意识的提高来抵制贿赂。并且,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还假定信息是完备的,即村民可以知道村长是否侵占了集体财产以及侵占的具 ……(未完,全文共15336字,当前仅显示27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村民自治中贿选现象的法经济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