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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军品价格规制改革:是保险抑或激励?

发表时间:2015/7/28 12:58:49
目录/提纲:……
(一)激励与保险的权衡
(二)两种常用规制模式的比较
(一)军品市场形成的探索阶段(1978-1987)
(二)军品市场的初步建立阶段(1987-1996)
(三)逐步完善与发展阶段(1997-至今)
(一)军品价格规制改革的反思
(二)军品价格规制改革的启示
(一)模式设计的目标定位
(二)模式设计的具体思路
(三)价格规制模型设计
1、模型构建所需考虑的主要因素(1)成本
一、混合价格规制模型Ⅰ的激励相容证明
二、混合价格规制模型Ⅱ的激励相容证明
……
论文:军品价格规制改革:是保险抑或激励?
――基于中国军品市场改革30周年的回顾与反思

内容提要:军品价格规制改革的_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下的激励与保险的权衡问题。而通过军品市场30年改革的回顾与反思可以看出,我国在军品价格规制改革过程中始终未能很好地认识并解决这一问题,因而在改革过程中难免出现了观念落后、思路不清、方法简单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根据激励性规制的原理并在结合实际需要的基础上,选择与设计出了中国军品价格规制模式。
关键词:激励 保险 价格规制 军品市场改革
一 问题提出
军品市场是是国防经济运行与市场经济机体结合的产物,是国防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平台与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着国家经济_改革的完善与发展,我国军品市场建设在_正确领导下,在多方协同和共同努力下,已逐步形成了责权明确、主体独立、运行顺畅、管理科学市场的_机制,固然它尚未完全成熟,但这对于优化我国国防资源配置、提高军品采购效益、促进武器装备建设与发展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众所周知的是,在军品市场由计划机制转向市场机制的所有改革中,价格改革是一个重要却又艰难的改革。尽管我们今天可以说,中国的军品价格改革基本上是成功的,但这一成功与其它行业的价格改革相比,又是一个严重滞后且并非完美的结果。因此,结合军品市场改革对我国军品价格规制改革进行理性地反思,有助于我们澄清改革中一些模糊的思想观念和正确利用规制工具来构建出适合国情军情价格规制模式。
我们知道,军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 军品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军品使用价值生产的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为质与量的两个方面;第二,军品使用价值消费的特殊性,体现在它是一种公共产品消费、消费具有较强的非生产性、消费主体的惟一性等方面;第三,军品价值的特殊性,除了一般的价值外,还具有无形价值。]。从内涵上来分析,军品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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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如李现宗等(2002)、肖永泉等(2003)提出“目标制造成本+浮动成本加成率”的定价模式;王武宝、曾令波(2000)提出了“企业定价+国家补贴+国家奖励”的定价模式;唐杰等(2007)提出了单纯调整军品利润率的定价模式;周伯勋(2002)提出了新增军品成本利润法定价模式;王慧英等(2004)提出了质量比价法定价模式;李金海(2002)提出了复合价值法定价模式;李鸣(2002)、艾克武(2007)、徐留平(2004)、刘春梅(2005)等分别提出了各自激励性定价模式。另外有些学者对军品市场中的激励问题作了不少的研究,并得出了一些初步的结论。如谭丽(2007)运用博弈与激励理论对装备激励性规制定价进行研究,针对装备生产的“拖、降、涨”现象设计了最优线性激励机制及求得最优激励系数;于勇等(2007)运用不定次重复博弈模型得出军方可采用渐进式采办改变不利地位及激励合同是实现全寿命周期价格最优的途径等结论;刘洪亮等(2005)对军品激励性规制进行简单的定性研究,提出实施分类分层次的价格激励规制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张永国等(2007)基于装备质量等级和售后服务水平,建立的装备定价信号博弈模型较真实地反应了装备采办活动中双方博弈的实质,揭示了影响装备价格的主要变量。
而众所周知的是,伴随着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制度经济学等理论的发展与引入,规制理论已由传统的规制理论(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过渡到激励性规制理论上面来,并逐渐融入主流经济学,成为当代经济学中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张红凤,2005)。与此相对应,规制理论形成了一大批理论成果。例如Loeb and Magat(1979)、Finsinger and Vogelsang (1985)、Sappington and Sibley(1988)的激励性补贴模型,Baron and Myerson(1982)利用贝叶斯方法的最优激励机制,Littlechild(1983)的RPI-*模型,Joskow and Schmalense(1986)的利润共享成本共担模型,Laffont and Tirole(1986;1987;1988;1993)关于激励性规制成本补偿设计模型、拍卖模型、合谋模型等,Holmstrom(1982)的标尺竞争理论,等等。这些研究成果对军品价格规制模型设计来说均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同时,正如让-雅克•拉丰和让•梯若尔所言,激励规制“没有一个万能的方案”[ 让-雅克•拉丰、让•梯若尔著:《电信竞争》,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而“理论家在使他们的模型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让-雅克•拉丰、让•梯若尔著:《政府采购与规制中激励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
三 激励与保险间权衡的理论框架
(一)激励与保险的权衡
激励与保险(亦称抽租)的权衡原理是激励性规制理论的_。一般认为,信息不对称是规制失效的关键原因。如果规制机构完全知道承包商的生产成本和努力程度,风险问题和激励问题可以独立解决,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可以同时实现。此时,政府只需选择固定价格合同或根据承包商努力程度给予合适补偿就可以为承包商提供充足的激励。但遗憾的是,这种理想的状态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被规制企业所拥有的信息远比规制者多得多,尽管规制者可以要求被规制企业向规制当局的审价机构申报成本、价格、技术变化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这种信息上的缺失,并且随着规制经验的积累及审价与分析能力的提高,政府获取信息的能力也可以进一步得到改善。但这仍然使得规制者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两类信息约束。
例如,先假定暂且忽略军品的产出和质量决定问题,规制者在信息约束设计规制模式时仅考虑两个目标:一个是激励承包商降低成本,另一个是抽取承包商租金的保险。根据合同的激励强度,我们先考虑两个极端的情况:完全成本加成价格合同与固定价格合同。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实施高强度的固定价格规制方案在理论上为承包商降低成本提供了最大的激励,但与此同时也会产生配置效率的扭曲,因为承包商对其控制以外的成本因素拥有剩余索取权[ 假如价格规制合同规定承包商每节约1单位成本就意味着增加1单位净收益,这意味着赋予承包商高强度的激励。但在此高强度的规制方案下,不管承包商是由于内在的原因降低了1单位成本,还是由于外在的原因降低了1单位成本,规制者都要支付给承包商1单位的报酬。],这一事实直接导致了配置效率的扭曲。若规制者不想让渡任何信息租金,决定对承包商进行保险,则只能选择完全成本加成规制等这类低强度的规制方案。在此规制合同下,承包商收益率是固定的,规制者补偿全额成本并享有成本控制的剩余索取权。此时,不论是外在因素还是内在因素使承包商的成本降低时,承包商均不能从中受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固定价格所带来的配置效率扭曲,但它同时扭曲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激励[ 在此种激励机制下,当内生因素使承包商的成本降低1单位时,承包商仍不能从中获益,相反还减少了利润;而当承包商成本每增加1单位,就意味着政府要多支付1单位,承包商就获得相应比率的盈利,这势必造成了承包商根本不会关注成本问题,也不必对超支负责,这种成本责任的完全错位,进而导致了承包商内部激励的严重不足。],并直接导致了生产效率的扭曲。因此,在低强度规制合同中,信息不对称主要造成承包商的隐蔽行为,这种隐蔽行为使规制者无法观测到被规制承包商的生产资源配置、生产投入的时间、工作强度等内生变量,导致承包商产生“偷懒”的道德风险问题;而在高强度规制合同中,信息不对称主要造成承包的隐蔽信息,隐蔽信息使规制者无法观测到被规制承包商的技术选择、需求变动等外生变量,导致承包商产生以“讲假话”或事前选择来榨取信息租金的逆向选择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规制者对价格规制模式的选择会面临以下两难处境:提高规制激励强度将意味着承包商承担更多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这相当于降低了保险程度并使承包商拥有更多的信息租金;而要增大承包商的保险程度,减少其信息租金,则必然要降低规制的激励强度。实践表明,军品科研生产具有投资专用性强且投资额大、生产周期长、面临的不确定性程度高、生产技术凸显“成本劣加性”等方面的特点。而要统筹国家、军队和企业间的利益,规制者不得不面临二难选择:一方面为保证承包商获取正常利润水平和保持持续发展潜力,规制者需要通过低强度成本补偿的形式进行保险,而这种保险机制意味着承包商失去了成本控制的剩 ……(未完,全文共19819字,当前仅显示35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军品价格规制改革:是保险抑或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