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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我国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设计

发表时间:2015/7/28 17:58:30

论文:我国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设计

摘要:综合考虑我国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和环保现状,创新设计我国总量控制型排污权市场交易体系的总体框架,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体系由初始分配市场、转让交易市场和回购交易市场等三大市场构成,并根据各市场的特点与功能,分别设计了2~3套以拍卖为中心的市场机制。理论上,该交易体系具有高效、公平、透明等优点,能较好地满足不同时期我国政府对排放物实行总量控制、实现环境目标的总体要求,且能与发达国家的排放交易市场直接链接,其设计思想具有前瞻性,设计方案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市场机制设计;拍卖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The Marketing Mechanism Design for the Trade of
Emission Allowances Based on the Gross Control in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objective of saving energy and reducing pollution emissions as well a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 in order to construct the general frame referring to the marketing system of pollution emission allowances based on the gross control in China, we suggest the innovative marketing system of emission tr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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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一样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让企业成为减排主体、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促进技术革新和绿色经济发展、促进公平与效益的统一、化解经济发展与环保的矛盾等多个方面[11]。
1999年,排污权交易由美国环保协会引入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研究”,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两地成为最早的试点基地。从2002年起,在经济发展最快的长江三角洲部分地区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综合试点。“包括江苏南通、浙江嘉兴在内的不少地区此前已有排污权交易的实例,但都是在环保局的撮合下,企业间点对点的交易,属零散的个别行为”(国家环保总局总量控制办公室副主任赵华林)。2007年11月10日,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挂牌成立,意味着中国的排污权有偿转让开始从单个企业行为向规模化、制度化迈进。
目前,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的交易程序是:(1)卖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储备交易中心受理后,委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储备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2)买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申购预约申请,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初审,待需求方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后,储备交易中心与需求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收取交易款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和款项支付凭证发放排污权交易证。
分析上述排污权交易程序,我们发现很难确切地将其定义为某种市场机制,关键在于:交易价格不由市场机制确定。交易中心具有做市商的部分功能但并非真正的做市商;每笔交易都要通过环保局逐案认定,交易成本高;政府直接干预整个交易过程,交易中心可获取全部剩余。长远来看,我们认为这种缺乏竞争、交易过程繁琐、交易成本颇高、政府干预过多的排污权有偿转让交易方式,注定会缺乏活力、缺乏足够的流动性,难以发挥市场机制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

2.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总体框架设计
我们通过研究分析英国与欧盟的排放交易计划ETS(Emissions Trading Scheme)[1][2]及美国排污权交易政策[12]的基本思想,综合考虑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及环保现状,创新提出中国适宜建立总量控制型排污权市场交易体系,其总体框架设计如下图1所示。























该交易体系由排污权初始分配市场(一级市场)和两个并行的二级市场——转让交易市场和回购交易市场构成。在一级市场上,政府预先为一定区域的污染源设定总的年度排放上限(该上限应逐年递减),以许可或配额的形式初始分配给各污染源,其分配方式宜采用拍卖模式或是混合机制(无偿分配+拍卖)。二级市场有两类并行的交易——转让交易和回购交易。转让交易发生在拥有过剩排污权的企业与需要更多排放许可的企业和新建企业以及环保组织或个人之间。在此二级市场上,年度内参与企业剩余没有使用的许可权以市场方式进行转让,其转让交易市场机制可根据市场流动性强弱和市场容量大小等因素采用报价驱动、指令驱动或是举行拍卖。回购交易是政府一项特殊的现金激励行为,即政府以市场方式“发放”减排补贴,发生在政府与主要排污企业之间。为了加大这些重要企业自主减排的力度,尽早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政府可用初次分配排污权获得的拍卖收入作为现金激励,对排放大户的部分排污权回购后注销,回购交易方式可采取协议形式(以确定的统一价格回购)或是举行逆向拍卖。下面我们来讨论各市场机制的具体设计思想与设计方案。

3.初始分配市场机制设计
我们提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宜采用拍卖模式或无偿分配+拍卖的混合机制,是因为与完全无偿分配和以固定价格销售等方式相比,这两种分配模式均拥有较明显的优势。
3.1初始分配市场拍卖机制设计
拍卖是建立在竞争基础上将稀缺资源分配给对其评价最高者的一种高效率市场机制。对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采用拍卖方式,不仅能确保排污权能分配给最需要它们的竞价人以及确保任何释放给市场的未分配的排污权都能获得好的估值,而且拍卖能在市场流动性低的条件下有效运作;交易过程透明度高,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能减少排污权分配中的政治性争端;与固定价格出售方式相比,能吸引更多的企业主动参与。
理论上,排污权拍卖具有私有价值拍卖和共同价值拍卖的双重属性[16]。在这里,我们将排污权拍卖模式设计为静态拍卖和动态拍卖两大类。在静态拍卖中,只有一轮秘密投标,这使得拍卖过程管理简单,但也意味着竞价人没有机会改变其竞价策略。在动态拍卖中,有多轮公开投标,竞价人有机会基于前几轮的公开信息,修改他们的投标价格。我们提出使用动态拍卖,最主要的动机是为了减少排污权共同价值的不确定性,这将促使竞价人更加积极地投标,而不会太惧怕“赢者诅咒”。所谓“赢者诅咒”是指赢标人的支付远高于拍卖品的真实价值(此处是指因竞标企业过高地估计了排污权的价值而徒增企业的成本)。就市场交易的流动性而言,能避免赢者诅咒的机制设计可能非常重要。
3.1.1静态拍卖机制设计
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属于同质可分物品,在静态拍卖机制下适用的拍卖方式有统一价格拍卖、投标支付拍卖及威克瑞拍卖。
3.1.1.1统一价格拍卖(Uniform-Price Auction)
我们建议的统一价格拍卖是指统一价格密封拍卖。在规定期限内竞价人就自己想要的排污权数量和愿意支付的价格进行秘密投标,最后由拍卖人确定供求相等的出清价格,所有竞价人对于他们赢得的排污权均以相同价格(即市场出清价格)支付。在这种拍卖中,没有哪个竞价人可以单独影响市场价格,竞价高于出清价的竞标人都能得到想要的排污权,故这种价格机制公平且有效率,买方获得剩余,仅在成交量较小时存在潜在的市场_。
3.1.1.2投标支付拍卖(Pay-as-Bid Auction)
投标支付拍卖也称歧视价格密封拍卖,其投标价在市场出清价以上的竞价人将获得他们想要数量的排污权。与统一价格拍卖不同,此时赢标人支付的是自己的投标价格,卖者获得剩余。在投标支付定价下,最优竞价取决于竞价人对出清价格猜测的准确性,而不是竞价人的边际价值,这就使得排污权不一定被最需要它们的竞价人买走,而是由估计市场出清价格最准确的竞价人获得,因此,这种拍卖方式的市场效率低于统一价格拍卖。
3.1.1.3威克瑞拍卖(Vickrey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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