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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培训班上的辅导报告

发表时间:2015/7/29 21:50:41

在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培训班上的辅导报告

_新修订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选人用人的总章程。贯彻落实好《条例》,首先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实体性、程序性的规定要求。其次要加大执行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选拔任用干部。《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规定动作”要做实做到位;《条例》提出了基本原则和方向性要求的,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深化细化,完善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这些方面的情况,蒲波、允康同志已经给大家作了讲解。贯彻落实好《条例》,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就是强化监督保障,在选任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都要严明纪律、严格把关、严肃问责,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把监督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这是中组部对新修订《条例》出台的第一个配套制度。省委组织部部务扩大会对此进行了专题学习。对于组织人事部门特别是从事监督工作的同志来说,《条例》和《监督意见》两个文件就是做好选人用人监督的“基本法”,无论是抓配套监督制度的创新完善,还是抓违规用人问题的查核处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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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要求、最起码的规矩抓起。

第三,学习领会选人用人监督的约束性要求,在净化用人风气上下功夫。《条例》既明确了要选什么人、怎样选人,也规定了不选什么人、不能怎样选人。比如,在不选什么人方面,明文规定“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这是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一项新的重要举措。再比如,在不能怎样选人方面,明确提出了“十不准”的用人纪律要求。《监督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十个严禁”的纪律规定。我们在干部工作中必须严守“十不准”、“十严禁”纪律,牢固树立法纪意识、规矩意识、底线意识。开展选人用人监督,要督促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既要卡住那些品行不好、作风不正、为政不廉的干部,又要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

第四,学习领会选人用人监督的改革性要求,在确保政策落实上下功夫。《条例》是在_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是一个改革的文件。特别是针对近些年来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就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四唯”问题,作出了一些改革规定。这要求我们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不仅要监督用人的资格条件、程序步骤、纪律规定是否得到了严格执行,还要监督用人政策落实情况,重点要监督在干部工作中“不唯票、不唯分、不唯GDP、不唯年龄”的要求是否执行到位。为切实解决少数地方还存在的“唯年龄”问题,部里已经下发专门通知,强调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关于“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的要求,不能把干部队伍年轻化错误理解为低龄化,不能把换届的提名年龄要求、领导班子建设的主体年龄要求和机构改革时提前退岗年龄规定,作为平时干部调整的提拔年龄和任职年龄界限,坚决纠正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和搞“一刀切”问题。

二、明确选人用人监督的重点环节

《条例》第****条明确规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总体上要着力把好“三关”,即资格关、程序关和廉政关。把好资格关,就是为了防止降格以求、破格出格;把好程序关,就是为了防止做选择、搞变通;把好廉政关,就是为了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践,我重点就加强动议、考察、讨论决定、任职这**个关键环节的监督,介绍一下有关措施要求。

第一,关于动议环节的监督。这次《条例》特别增设了动议环节,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道关口,并对动议过程作出规定、形成规范,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为在操作层面规范动议提名程序,省委组织部制定出台了“非定向推荐厅级领导干部拟提拔使用人选办法”。这个办法既是我们选拔任用省管干部动议环节的前置程序,也是我们对动议环节监督的依据。我们重点监督的,就是看是否在核定职数内启动干部选任工作,是否按结构模型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配备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研判,动议的人选是否综合比选产生,初步建议是否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充分酝酿。

第二,关于考察环节的监督。《条例》着眼于解决近年来在考察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和干部群众的期待,作出了有关监督规定;《监督意见》也明确了在严格人选把关上“四个不得”的措施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把握好、落实好这个环节的**条监督新规:一是要把跑官、拉票的干部和“裸官”排除出考察对象。将跑官、拉票的排除在外,就是要坚决不让那些搞不正之风、投机钻营的人得到好处。将“裸官”排除在外,就是要以制度化的方式阻断“裸官”上升的通道。《条例》规定,“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即不得提拔任用。最近,中组部又印发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明确了“裸官”不得在重要岗位任职的五种具体情形。近期我们将把这个文件转发给各地各部门。二是要查阅或核实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省委组织部目前的做法是,要求市(州)委及考察对象本人提交个人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集体面谈时通过谈话进行了解。从总体看,这项工作做了,但还不够完善,也缺乏配套制度的刚性规范。下一步,按照《条例》要求,要对考察对象报告材料进行查阅,同时针对考察谈话中有反映的、接到群众相关举报的、查阅时有明显疑问的等情形,可以对报告材料进行核实。我们正在拟定省管干部报告材料查阅工作 ……(未完,全文共8329字,当前仅显示22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在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培训班上的辅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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