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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5/8/24 22:09:58
目录/提纲:……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工作
(四)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审核工作
(五)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和社保、农保,高优人才审核工作
(六)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请人及家庭在城区无产权房屋
(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三)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4、租房合同和承租房屋的产权证5、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5、住房情况证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运营机制,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省住建厅等三厅委《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发〔2010〕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房源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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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所建房源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
(四)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住房公积金和土地出让收益中的安排资金以及金融机构贷款等。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长期贷款,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予以支持。

第三章 保障范围

第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其他家庭成员户囗迁入须满一年以上;
(二)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线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15平方米)以下,优先安排无房家庭;
(四) 家庭人口须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条(一)、(二)、(三) 项条件且达到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请人及家庭在城区无产权房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可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三)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同住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核实的证明);
3、申请同住家庭成员所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租房合同和承租房屋的产权证;
5、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2、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满足五、七条款的申请人员可填写“申购意向书”,根据县委、政府相关精神,此次将拿出200套房源进行销售,本着先满足申购意向申请人,再进行实物配租。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1、本人申请;
2、无房证明;
3、身份证和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
4、低保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租房合同及现住房情况证明;
6、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租赁补贴发放账户以及收入证明等材料;
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1)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2)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二年的;
(3)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二)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家庭成员转让不满2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
(4)待入住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及受理程序
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户主,按规定程序向户籍所在社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户籍、收入、资产、社保(农保)、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一)社区(单位)在20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15天后,将初审资料和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所在镇(乡、街道办)或主管单位。
(二)各镇(乡、街道办)或主管单位对户籍所在社区(所在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转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示15个天后,将复审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三)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复审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登记工作,并张榜公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登记,书面通知本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籍、收入、社保、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籍、收入、社保、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公示15天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身份证和户籍、收入、社保、农保、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籍、收入、社保、农保、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公示15天后,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深入调查,核实提交的身份证、户籍、收入、社保、农保、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公示15天后,将符合 ……(未完,全文共7951字,当前仅显示279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