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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表时间:2015/10/9 19:02:38
目录/提纲:……
一、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基本要求和重大意义
二、明确职责,着力提升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措施,着力构建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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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县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工作会议,是在当前各类医患矛盾频发的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落实全市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工作会议精神,分析研判近年来全县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全县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的方法和对策,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切实提高全县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全县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刚才,***同志传达了《甘肃省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同志宣读了《关于成立清水县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领导小组的通知》,***同志通报了去年以来全县医疗纠纷发生及处置情况,***、***、***分别就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和市、县两级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工作会议精神做了很好的表态发言。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已进入关键期,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深度广度都在加大,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点,医疗纠纷也是这些矛盾的一个突出领域。相比其他社会矛盾,医疗纠纷有其特殊性,显得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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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我县也发生了几起医闹事件,医院及个别乡镇卫生院也存在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所有这些案(事)件的频频发生,都刺痛着社会的敏感神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引起了_的高度重视。在刚刚召开的“两会”上,__明确指出:“必须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任何伤害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从我市我县来看,近年来,针对医疗纠纷多发的问题,市县上上先后出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做好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工作预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效处置和预防了多起医疗纠纷事件,有力维护了医疗机关正常诊疗秩序,保护了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医疗纠纷多发、频发,处理难度大,究其原因是,处理医疗纠纷没有系统的法律依据,责任主体不明确,源头治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等。省上出台的《暂行办法》从根本上给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暂行办法》是综合治理医疗纠纷工作的重要文件,同时也是倒查责任的依据,我们必须严格落实。
一是《暂行办法》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预防与处置原则和“预防为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高效便利”的工作要求,明确界定了医方和患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强化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树立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将法律的思维引入到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实践中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二是《暂行办法》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提供了组织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综治委(办)要将本地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员培训和统计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置预案,依法查处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协调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宣传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履行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要做好医疗责任的保险和理赔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村(社区)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上述规定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了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推诿扯皮、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突出问题,为预防处置医疗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暂行办法》为源头治理医疗纠纷提供了工作路径。《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和医疗责任事故通报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预防医疗纠纷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暂行办法》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从八个方面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医疗纠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范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准则,明确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作用及调解方法,为从源头上防范治理医疗纠纷的发生明确了路径,也为有效解决医患之间信任缺失、沟通不够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避免患者采取过激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
四是《暂行办法》为有效处置医疗纠纷提出了刚性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处置医疗纠纷中的具体分工及职责,详细划分了各级医疗机构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的责任和权限,规范了保险机构理赔医疗纠纷的行为准则,引导鼓励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有效处置医疗纠纷提出了具体刚性规定,从根本上遏制了“不闹不赔、越闹越赔、越赔越闹”现象的发生。
五是《暂行办法》明确了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中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十项”规定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患者或其近亲属及有关人员五项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医疗机 ……(未完,全文共6481字,当前仅显示227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在全县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