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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律作风轮流交叉察访制度

发表时间:2015/12/23 12:45:33

**市纪律作风轮流交叉察访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_、省委、市委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推动全市纪律作风建设和明察暗访工作常态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流交叉察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做到“四不放过”,即:问题查不出不放过,整改不落实不放过, 责任不追究不放过,面貌不改变不放过。
第三条 察访内容为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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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工委监察分局抽调;同时,根据需要,从各县(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开展交叉察访工作时,根据需要,由被查访地纪检监察机关协调,抽调当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人员配合开展工作。
第七条 县(区)和市直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察访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本组人员调度、工作安排部署、具体察访活动开展,重点发现交叉察访部门有关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轮流交叉察访工作坚持计划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根据工作实际,分阶段有重点地确定察访内容。坚持察访人员、察访地、察访对象“三不固定”原则,根据需要,每次察访前适时调整。
第九条 阶段察访工作结束后3天内,察访组要将工作情况报告及所拍摄、收集的印证资料送交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不得擅自删除已拍摄的影像资料或销毁相关资料。
第十条 轮流交叉察访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提出处理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及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处理,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查办。
第十一条 轮流交叉察访组开展工作应做到认真负责、方法得当、敢于动真碰硬。对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仔细核实准确,妥善保存好和及时移交录音录像资料,逐一记录在案。察访组成员要严格遵守b_m纪律和工作纪律,坚决服从指挥调度,不得通风报信、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不对无关人员谈及明察暗访相关内容。要严格遵守作风纪律有关 ……(未完,全文共1314字,当前仅显示83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纪律作风轮流交叉察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