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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税法基本理论的创新

发表时间:2006/1/9 17:55:20
目录/提纲:……
一、征税根据问题的新思路
二、税收法定标准与依法治税的结合
三、税法的公法属性和税法对其他法律部门的交叉运用
四、税法的本质与公共财政的统一
五、税制结构论与税法制度体系的互动
……
在我国当代税法基本理论的创新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一、征税根据问题的新思路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什么?在_条件下为什么还要征税?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的征税是凭着国家政治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规定公民和法人依法无偿地、固定地、强制性地向国家或政府缴纳税收的义务,以实现国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满足公众的利益和为公众谋福利,使纳税人一方面负有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享受公共的权益。还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国家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一种代价。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关系。笔者认为,_条件下仍然征税的依据或理由主要是:__的存在和强大,国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展,需要税收和税法;按照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与再分配,尤其是社会总产品的扣除规律,需要税收的存在;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各种经济形式之间的分配关系,要有税收的存在;_社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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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_改革和税制_改革产物,是依法_、依法行政的必然结果。
  三、税法的公法属性和税法对其他法律部门的交叉运用
  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发展的趋势是公法优于私法,还是公法私法化。
  笔者认为,税法是属于公法,公法优于私法。税法中尤其是新税收征管法中对民商法多条款的规定和运用,不是公法私法化,而是公法优于私法,私法要服务于公法。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历史上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他认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后来西方法学家也都继承了这种主张。
  其次,我国法学家现在也正在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这种划分有利于明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财税法是属于公法,是国家法,是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而参与对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法律。
  第三,在新税收征管法中,含有如对纳税担保制度的规定、对税收优先与担保债权的征收制度的规定,对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委托与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对欠缴税款造成国家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靠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等,这些都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民法学在税收征管法中的运用,对这些条款有力地证明了新税收征管法是一部公法中包含私法之间的交叉,财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交叉,以及体现了_法律体系的运用和支撑的公法。
  有观点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是金钱给付关系。这也是在世纪末、世纪初,西方国家和日本出现的一些观点。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债务关系,是国家债权与税收债务的关系,而税收债权又是指国家请求纳税义务人交纳税款的权利,税收债务又是指税收债务人(纳税人)依法为给付税款之义务。我国是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税收的%以上来自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这种国家权力、国家制度、国家的职能与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四、税法的本质与公共财政的统一
  我国税法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财政的理论认为,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谓公共财政,简而言之,即为市场和私人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财政,它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和必然要求。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支出(支付)体现为社会的公共支出,列入财政支出的事项,大多属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与此相适应,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并主要体现为税收收入。因此,税收实际上是为社会成员为获得公共需要的满足,或者消费公共物品和服务而被强制性地支付的一种价格和费用形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法律本质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基本上是一致的,与国家职能的转变和实施是合而为一的。
  五、税制结构论与税法制度体系的互动
  税制结构又称税制模式。在我国税制模式中重在税制结构内部和税制结构外部的组成与调整。笔者认为,从财政和调控以及监管等方面来判断一个国家税制的优劣以及税制的稳定,归根到底要看税制结构的合理性,税制结构的合理与均衡是最终判断一个国家税制优劣的根本标准,也是税制改革追求的最终目标。第一,负担标准问题。这个负担标准的确立,要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相适应,也就是常说的每年的税收总收入占每年国民收入 ……(未完,全文共2903字,当前仅显示184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我国当代税法基本理论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