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纪委/纪检讲话/计划规划/>>正文

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规程

发表时间:2016/3/30 19:53:38
目录/提纲:……
(三)监督部门党委(党组)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情况
(一)监督重大决策情况
(二)监督干部人事工作
(三)监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四)监督“三资”管理工作
(一)监督部门党委(党组)加强作风建设相关制度建设,强化责任落实
(二)监督部门_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三)监督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四)开展作风效能检查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
(四)违反_八项规定精神的
(五)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的
(六)履职不到位影响全区中心工作推进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犯_纪律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三)协助区纪委对区管领导干部进行纪律审查
(一)新提拔为部门中层干部的
(二)处于重要岗位,廉政风险较大的
(三)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
(四)有违纪苗头、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作问责和处分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廉政谈话的
(二)建立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备案表及相关会议纪要档案
(三)建立《监督意见书》和部门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档案
(四)建立信访举报信、调查报告以及证明材料档案
(五)建立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档案
(三)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纪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纪检组”)工作,根据《中国_章程》、《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_、省、市纪委对派驻机构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纪检组是区纪委的派驻机构,是由区纪委派出、履行_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受区纪委直接领导。区纪委各室指导纪检组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 纪检组与驻在机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 纪检组与区委直属机关纪工委为相互协作关系。双方依据各自职能,共同抓好部门机关党员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五条 监督部门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执行情况。
第六条 监督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0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任制检查考核、信访举报、巡察反馈情况等,及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与内设科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
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制发《监督意见书》。
第十二条 监督部门党委(党组)“三重一大”事项。
(一)监督重大决策情况。采取列席决策会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对部门重大决策过程进行动态监管、跟踪督查。
(二)监督干部人事工作。监督部门人员招录、轮岗、任免、评优评先、职务评定、奖惩等人事工作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参与区纪委对区管领导干部的廉洁审查。
(三)监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与责任人员履职与廉洁自律情况。
(四)监督“三资”管理工作。定期抽查部门财政支出情况,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存放进行跟踪督查;监督部门资产、资源处置以及重大物资采购情况。
列席部门“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督促部门会前通知并提交会议资料、会后提交决策形成的会议纪要或文件资料,填写《“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备案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视情制作《监督意见书》。
第十三条 监督部门加强作风建设。
(一)监督部门党委(党组)加强作风建设相关制度建设,强化责任落实。
(二)监督部门_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三)监督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四)开展作风效能检查。
第十四条 开展专项监督。
对部门条线工作或项目、执行“六项纪律”情况等,提出具体监督项目,经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审定后开展专项监督,必要时由区纪委建立巡察组开展专项巡察。
开展专项监督,应当向部门制发《监督通知书》,并按照程序开展个别谈话、调阅资料等工作,查找问题,形成监督意见,督促部门落实整改。对涉嫌违犯纪律事项的,移送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理。
第十五条 开展问责。
部门党委(党组)或党员干部有下列行为的,纪检组应当建议区纪委对部门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一)部门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一岗双责”;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或者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
(四)违反_八项规定精神的;
(五)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的;
(六)履职不到位影响全区中心工作推进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开展纪律审查。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犯_纪律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二)经区纪委批准,开展信访初核和纪律审查;对区纪委交办的纪律审查案件开展调查。
(三)协助区纪委对区管领导干部进行纪律审查。
第十七条 监督部门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开展廉政谈话。
根据需要对部门下列党员干部开展集体或个别廉政谈话:
(一)新提拔为部门中层干部的;
(二)处于重要岗位,廉政风险较大的;
(三)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
(四)有违纪苗头、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作问责和处分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
( ……(未完,全文共3372字,当前仅显示170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规程》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