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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涉法处理实务

发表时间:2016/6/1 16:14:41

浅析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涉法处理实务

作为供电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中常常涉及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相关涉法事务的处理,如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的赔偿项目、侵权的赔偿项目、交通肇事造成工伤引发的双重赔偿、赔偿款的分配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侵权责任法》、新修订的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对职工因工死亡涉法事务的处理进行相关分析,望能够给各位同仁一些启发。
工伤认定的范围
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条例》第14条已有明确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第14条第(6)项作出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修改,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修改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注: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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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于该条的适用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分别计算,然后相加,但在写判决时,不再单独列出抚养费**元,而是在相加后,直接写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元(但实际上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包含了另外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另一种意见认为是:不另外计被抚养人生活费,而是只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根据法理和审判实践,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双重赔偿问题
在生活中,常常遇到如因交通肇事造成工伤引发的双重赔偿问题,企业法律顾问常常对工亡职工是否能取得双重赔偿,以及哪些项目可以取得双重赔偿把握不准。
根据法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是无价的,故2004年1月1日始开始施行的_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其实质就是允许双重赔偿。《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1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第2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建筑法》第48条规定,鼓励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里所说的“民事法律”就是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可以看出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如果工亡职工投有意外伤害险,甚至可以获得三重赔偿。但需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必须按照《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哪些项目可以取得双重赔偿?哪些项目不能取得双重赔偿呢?笔者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包括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可以兼得,因为人的健康权、生命权 ……(未完,全文共3499字,当前仅显示17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析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涉法处理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