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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建议

发表时间:2016/8/26 10:26:18

进一步完善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建议

当前,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寻找一条适合自身管理现状的专业化之路,成为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课题和实践任务。税收事业能否实现科学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和探索。江西省国税局在深入调研
基础上,结合江西国税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实际经验,提出了完善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建议。
一、江西国税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五个转
江西省国税局按照总局税源专业化管理总体思路,立足实际,自2012年5月1日起在宜春、新余、萍乡3个设区市国税局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试点,逐步建立了对外实行“规模+行业”的税源分类和对内分解征管职责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整合资源为保障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实现了“五个转变”。
(一)整合管理资源、合理分解职责,逐步实现税源管理由综合型向专业型转变
一是整合征管机构职能。将直属分局改为征收局,城区区局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划归征收局,在城区范围内实行集中征收,并将纳税人的非即办事项管理全面前移至征收局。城区区局则变革为城区范围内的税源管理局,集中负责所辖区内
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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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逐步实现税源管理由事务型向监控型转变
一是加快推进省市局实体化。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省、市局逐步实现从行政管理为主的职能配置向直接承担税源监控管理职能转变;主要承担本级税源风险分析监控,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大企业、重点行业、特定业务的纳税评估、反避
税调查,直接开展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二是强化税源风险分析监控。省局研发应用“税源风险分析监控平台”,同时,在省、市局征管科技部门设立风险分析监控团队,统一负责平台疑点收集、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
任务推送和监控考核,实现“数据一信息一管理”的转换。三是实施风险任务分类应对。省、市局根据风险等级排序结果及时将风险任务派发给相关部门进行应对,对低风险纳税人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法督促其修正申报;对中、高等级风险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四是建立信息互动机制。以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各级税务机关主动加强与工商、地税、质监、经贸、海关等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换,积极构建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互动机制,扎实推进信息管税,税源控管能力显著加强。
(四)突出纳税评估、实行集约稽查,逐步买现税源管理由属地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
一是建立专业化评估机制。适当提升纳税评估管理层级,省、市、县三级国税局均组建风险应对团队,推行团队式作业,并实行主、辅评制度;选择全省重点行业、风险集中行业搭建行业纳税评估模型,为行业纳税评估及税源监控提供
切人点;选拔百名业务骨干组建省级纳税评估人才库,由省局统一管理、统一调配,集中优_量实施重点税源行业、风险预警企业专项评估,逐步建立起按规模分层级开展专业化评估机制。二是实行集约税务稽查。在设区市城区范围内.
集中稽查人员、资源和和业务,做到案源统一管理、检查统一实施、审理统一组织、人员统一调配。上收稽查层级,省、市局稽查局按照重点税源的不同类别和税源监控的不同层级,划分稽查范围,实行分级分类稽查。充实省、市局稽查力
量,加大省、市稽查局直接稽查和交叉检查力度,探索稽查质量的评估问责制度,强化执法刚性。三是健全评查协调机制。省局先后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工作衔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通知》等制度办法,明确评估、稽查在税收风险应对中的职责范围,加强案源协调,规范案源移交,有效防止多头下户,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提供专业服务、满足纳税需求,逐步买现纳税服务由单一化向综合化转变
一是实行集中征收。各城区区局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划归征收局管辖后,征收局在城区范围内实行集中征收、“同城通办”、“一窗全能”,并划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受理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后台负责非即办涉税事项的调查核批,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要求,着力打造集咨询、受理、办税、审核、审批、服务为一体的办税服务载体,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办税需求。二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以纳税人为中心,优化现有的办税业务流程,清理简并审批事项和程序、精简涉税资料,减少不必要的业务流转和审批环节。同时,优化岗责体系,将部门和岗位置于税源管理“生产线”的各个节点上,实现征、管、评、查的闭环管理。三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纳税人诉求的征集、分析、响应、处理机制;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救济渠道,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加强税务行政指导,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税收争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征管模式与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不相适应
—是现行岗责体系是以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管理员制度为前提制定的,与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造成岗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二是纳税评估的法律定位不够清晰,作为税收征管的法定程序和税收风险应对的主要手段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二是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作为税收风险分类应对的两种手段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冲突,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导致在实际.了作中多头下户、重复评查,增加了纳税人负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现行财政_与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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