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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索发展以村为基本单元的复合型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6/8/30 15:43:54
目录/提纲:……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目标
(三)基本原则
二、主要模式
一是“企业带动”模式
二是“集体创办”模式
三是“村社合作”模式
四是“企社联营”模式
五是“社社联合”模式
三、扶持政策
(一)资金投入
(二)金融服务
(三)税收政策
(四)基础建设
(五)市场营销
(六)人才培养
(七)经营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指导服务
(三)完善运行机制
(四)开展教育培训
……
关于探索发展以村为基本单元的复合型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16年5月17日

为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新形势新变化,探索规模适度复合经营的新模式,实现多种要素优化配置,壮大集体经济,发挥村级组织主导作用,探索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__和__、_、_全会精神,以__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实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按照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要求,在大力推进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上,探索发展以村为基本单元、多要素优化配置和有效融合的复合型经营主体,率先趟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改革的新路子。
(二)主要目标。2016年,全市重点培育以村为基本单元的复合型经营主体50个;2017年,力争发展到160个。到2020年,全市以村为基本单元的复合型经营主体力争达到全市行政村总数的30%以上。
(三)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于深化改革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发展。
二是“集体创办”模式。以村级组织为主导,实施村级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造,吸引村民以土地、技术、资金、机具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促成村集体和农民双增收。
三是“村社合作”模式。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吸纳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等要素入股,参与合作社盈利分配,壮大集体经济,推动土地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四是“企社联营”模式。以“企业+合作社+基地”为主要方式,发挥企业在资金、信息、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联合,由企业主导、其他经营主体参与建设,实现企业、合作社、农民、村级组织多方共赢。
五是“社社联合”模式。以促进优势要素互补融合为方向,将多个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加以联合,发挥各自功能和效应,综合融入各生产经营要素,抱团发展,建设复合型多种经营联合体。
三、扶持政策
(一)资金投入
1、县(市、区)财政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复合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品牌建设、新技术推广等,通过财政担保、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提供支持。
2、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农业技术推广、畜牧规模化养殖等建设项目及扶持资金,优先向复合型经营主体建设倾斜。
3、积极争取国家或省试点,今后凡国家和省投资支持组建的包括农机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农业和农村合作组织,按照集体所有、农民受益的原则,依托复合型经营主体负责经营与管理,所得受益归集体所有;农业综合补贴交由村集体用于农村基础建设。
(二)金融服务
4、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等农村产权转化为合格的贷款抵押物创造条件。加快农村产权评估体系建设,通过第三方机构公平确定产权价值,保护农民和金融机构的切身利益。
5、鼓励各地出资设立或参股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为复合型经营主体提供外部增信,提高融资效率。鼓励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6、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复合型经营主体建设纳入信贷资金优先支持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龙江银行、农信社、农业银行的年利率在人民银行当期利率基础上上浮10%—30%(担保贷款上浮10%,抵押贷款上浮30%。2016年实行4.785%—5.87%的年利率),其他金融机构也要对复合型经营主体建设最大限度给予支持。
7、县(市、区)财政要保证复合型经营主体种植业保险15%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在支持复合型经营主体建设上,创新保险服务。
(三)税收政策
8、对复合型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复合型经营主体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复合型经营主体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9、对复合型经营主体与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0、复合型经营主体创办的企业3年内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村集体。
11、复合型经营主体发展开发“四荒”资源等项目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奖励或其他方式返还给经营主体。
(四)基础建设
12、复合型经营主体兴办加工企业、发展畜牧规模养殖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13、农田机井通电、中心村电网改造、道路桥涵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向复合型经营主体摆放。复合型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国家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五)市场营销
14、组建农产品经销公司。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组建农产品经销公 ……(未完,全文共4168字,当前仅显示21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探索发展以村为基本单元的复合型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