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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工作首问责任制

发表时间:2016/9/13 15:44:41
目录/提纲:……
(一)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要认真答复,积极按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接待服务对象应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使用文明用语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及时办理
(一)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追究领导责任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或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如其已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计其违反次数
……
**县脱贫攻坚工作首问负责制
(征求意见稿)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基层矛盾,强化扶贫干部队伍的服务意识,提高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顺利实现我县2018年脱贫摘帽目标任务,根据我县当前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所有专责小组(包括综合协调专责小组、资金政策专责小组、基础设施专责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移民搬迁专责小组、公共服务专责小组、组织保障专责小组,下同)、所有帮扶干部、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扶贫专干(含聘用、借调人员,下同)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所有专责小组、所有帮扶干部、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扶贫专干、村“两委”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违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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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引导至相关承办部门(科室)。
(五)属于职责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服务对象认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责小组工作人员、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有权向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造成上访、信访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不落实上级机关的命令、指示、工作部署;
(二)对属于本单位或个人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问题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或因漠不关心、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故意刁难等行为,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缺乏耐心、态度冷漠、举止粗暴,以及有其他影响公务活动不文明行为的;
(四)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事项,不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甚至相互推诿扯皮,不积极配合或在本单位事项完成后,需要移交其他单位却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向当事人说明、不移送有关单位或置之不理的;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专责小组、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建立《首问责任制登记表》,详细记录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拟办事项、办理结果、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服务对象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第3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责任追究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转纪委监察部门追究,或纪委监察部门直接追究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中出现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在同一年度内,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八条所述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党政纪处分或辞退。
(二)追究领导责任。在同一年度内,累计发现同一部门或业务的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八条所述行为之一并使服务群众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的,查实1次以上(含1次)的,对分管领导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查实3次以上(含3次)的,责令该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给予停职检查、免职等处分;同时责令该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等;查实5次以上(含5次)的,责令该分管领导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降职、免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等处分;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免职、降职、追究责任党政纪责任等处分。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或隐瞒和歪曲事实 ……(未完,全文共2524字,当前仅显示16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精准扶贫工作首问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