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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上)

发表时间:2016/9/16 18:10:54
目录/提纲:……
一、现阶段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态势
(一)实现了全覆盖
(二)注重制度化建设
(二)注重制度化的建设
(三)打击力度空前加大
二、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立法类型
(一)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二)职务犯罪的立法分类
(九)》,现行刑法规定的总罪名数大约是469个
三、现阶段领导干部容易触犯的罪名介绍
(一)受贿罪
(九)》对此做了重大的修改,后面一点我们再专门来解释
4、受贿罪最新的立法修改
(九)》,对受贿罪进行了重大的修改
(九)》关于受贿罪这方面重大的修改
……
干部学习讲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上)
张远煌
_师范大学教授

今天给大家讲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主要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首先把现阶段我们国家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概况、基本态势做个概括;第二个问题,介绍一下我们立法中有关职务犯罪规定的一些类型;第三个问题,围绕现阶段领导干部容易触犯的一些多发性的职务犯罪的罪名、构成、司法认定及其主要风险的提示,与大家做一个交流,希望今天的讲座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或思考。
一、现阶段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态势
“_”以来新的_领导集体,以前所未有的坚强意志和毅力,开启了以反腐败为重心的各种职务犯罪治理的新格局。开展以来现阶段以反腐败为重心的治理职务犯罪活动,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实现了全覆盖
全覆盖这个词,我们现在很熟悉了,那么怎么体现?在我看来主要有范围或者说空间与时间两条线。从范围或者空间来看,从反党政机关的腐败现象,现在逐步延伸到向国有企业的反腐败或职务犯罪的治理。下一阶段,会进一步延伸到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非公经济领域。为什么这么讲?一方面这是履行我们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需要,大家知道我们国家早都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的反腐败公约。这个公约里面,明确的要求缔约国,要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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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的战略思想的转移,避免“要么不发现,一发现就是大案要案”的情况发生。
(三)打击力度空前加大
这个里面不仅仅表现在我们自己执法更严格了,同时在现有的条件下,各种职务犯罪的曝光率、被发现率也大大的增加了。比如说尤其是互联网的应用,使我们以前不太容易发现的一些职务犯罪活动,一些贪腐活动,现在很容易暴露出来。那暴露出来之后,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从刑事司法这块来看,在“_”以前,在一定范围内的确存在着对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犯罪处罚偏轻。比如说在立功的认定上比较偏宽,减刑假释的比例偏高,刑法的威慑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这些在“_”以后,都得到了有力的纠正。现在只要有违纪违法行为,想再逃脱处罚或者获得比较轻的处罚,搞法外开恩,这种几率、这种概率会越来越小。
同时我们反腐,或者与职务犯罪作斗争出现的一个新常态,还有一个就是我们国际合作在不断地加强。海外的追赃追逃,近些年来成效显著。可以说违纪违法之后,再想逃到_,求得一个安生之地也越来越难了。从国家层面来讲,显示了全面推进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战略决策,所取得的重大成效。对人们来讲是顺应了民心,但是对我们在任的领导干部来讲,这意味着职务犯罪风险空前的增大。所以今天,借这个机会,将我们国家反腐败的总体形式做一个简单概括,目的就在于我们领导干部对当前的反腐败或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大势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按照新常态的要求,着力地提升自己对职务犯罪风险的认识。从自身做起,尽量在职务犯罪风险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都能解决它、识别它,从而远离职务犯罪风险。
二、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立法类型
下面主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立法类型,把我们刑法中有关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些基本的概况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一)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职务犯罪它到底有哪些表现形式?我们讲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一种表现形式是不正当的履行职责,我们俗称“乱作为”,其实质是不当为而为之。
具体来讲又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该做的程序没有做到位;二是行使权力的方式不正确;三是行使权力的根据不充分;四是最后行使权力的结果不符合行使公共权力的目的和要求。这四种情况都属于不正当地履行职责。程序不到位比较好理解,该集体讨论的你个人定了板,或者强行通过。方式不正确,我们现在讲许多重要的决定、决策,比如说告知程序,需要向公众进行公告,有的部门担心公告之后老百姓会反对,就省掉这个程序,或者公告之后程序不到位。比如说_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过这么一个情况,某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要修马路,要把两边的树都砍掉,预料到老百姓会反对,就找了一个当地人都不大看的小报,刊登了一个公示,老百姓都没看到。后来群众就这事进行抗议,相关部门讲我公告了,没看到是你们的责任。这种做法出发点不对,也是“乱作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职务犯罪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不履行职责要求。我们称之为“不作为”,实质是当为而不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有能力履行职责要求,也有实际的行动,但是没有到位,这是“不作为”的一种;第二种是不履行职责所要求的基本义务。实践中,搞瞎指挥,一言堂,强迫命令,严重的官僚主义,以及工作马虎,擅离职守,都是不正当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表现。在这些情况下,只要造成了相当的危害后果,就可能会构成职务犯罪,这是第一个小问题,关于职务犯罪的基本表现形式。
(二)职务犯罪的立法分类
我们根据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可以归为哪些类型。在我国刑法中,究竟有多少与职务犯罪相关的罪名?截止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现行刑法规定的总罪名数大约是469个。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将近60个罪名。在这些罪名中,容易为领导干部触发的罪名,大概有60个,我们刚才讲了。从类型上来看,大概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腐败犯罪。这类犯罪本质上是以公权力谋取各种私利的行为。集中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总共有14个罪名。那么目前领导干部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有3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我们也经常称之为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三宗罪。因为这三个罪名占了职务犯罪总数的60%左右。其中“一把手”腐败案件又占了60%以上,同时目前私分国有资产罪也呈上升的趋势。
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同一地区党政主官的腐败接力赛,比如说云南的昆明市,自2007年以来,连续三任市委书记因为违纪违法而落马。还有比如山西的太原、江西的新余市、广东的茂名市、安徽淮南市以及河南的漯河市等都 ……(未完,全文共8824字,当前仅显示24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