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换届/政务讲话/动员大会/>>正文

_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数额探析

发表时间:2016/9/17 10:10:27

_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数额探析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

一、 引言

_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数额较多,除 1954 年产生的第一届和1959年产生的第二届人数保持在1,000人左右(具体为 1,226 人)之外,之后每届人数基本保持在 3,000 人左右的规模,如 1964 年产生的第三届3,040 人,1975 年产生的第四届 2,885 人,1978 年产生的第五届 3,497 人,1983 年产生的第六届 2,978 人,1988 年产生的第七届 2,978 人,1993 年产生的第八届2,977 人,1998 年产生的第九届 2,980 人,2003 年产生的第十届为 2,985 人,2008 年产生的第十一届为2,987 人,2013 年产生的第十二届为 2,987 人。 1
第一届和第二届_人大代表仅为 1,000 人多一点是因为当时会议场所怀仁堂的座位数所限,之后每届_人大代表人数保持在 3,000 人左右的规模是因为修建成的人民大会堂第一层大会议室的座位数为 3,000 人左右,这种数额确定的依据体现的正是追求尽可能多的人大代表,以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只是局限于现实的会议场所的条件,不得不限定在一个数额范围内。 2 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现实隐含的关于_人大代表数额的逻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9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1 年第 4 期);谭君久、龚宏龄:《选举视角下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浅析》(《湖湘论坛》2010 年第 2 期);袁兆霆:《试论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完善》(《人大研究》2010 年第 5 期);黄登攀:《论人大代表代表性的保障机制构建》(《人大研究》2009 年第 9 期);杨小虎:《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研究》(《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 年第 3 期);刘淑君、杨平:《利益主体多元化与人民代表的代表性》(《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 年第 1 期);张惠敏:《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性缺失分析》(《科学_》2006 年第 2 期);张建民:《论人大代表的法理定位》(《岭南学刊》2004年第 6 期);萧勇:《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求实》2002 年第 2 期)。_人大代表数额的确定的依据主要在于_人大代表代表性程度如何,因此对_人大代表数额问题的展开需要借助于人大代表代表性这个概念作为分析的工具,进而对_人大代表数额与代表性的关系进行阐述。从研究现状来看,这方面的研究还是比较缺乏。_人大代表数额与代表性的关系可以分为正相关关系和反相关关系。正相关关系主要是指_人大代表人数越多,代表性越强。负相关关系主要是指_人大代表人数越多,代表性越弱。因此,笔者尝试从人大代表数额多-代表性强和人大代表数额多-代表性弱两组分析框架对_人大代表数额问题展开研究。
二 、 关于数额多-代表性强的分析

代表数额众多在代表的广泛性上有其特有的优越性。一方面,正因为要考虑人口、地域、民族、党派等方方面面的复杂因素,使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党派和各界别的不同利益诉求在_人民代表大会都能够得到反映和体现,这就要求在_人民代表大会内设置尽可能多的代表席位,以容纳各方面的民意代表;另一方面,也正因为代表数额众多,能更好地吸纳各利益团体的民意代表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之具有了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具有_的_代议制民主的优越性。 这背后反映的一个基本逻辑是:_人大代表人数与代表性的关系是正相关关系,即_人大代表人数越多,代表性越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_民主的形式。因此,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和载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然应以充分地反映民意、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为其最大价值追求。 8 为最大可能地反映民意,一种比较简洁而明快的方式就是选举出能代表社会方方面面事务的庞大的人大代表_。
(一) 人大代表代表谁 对人大代表代表谁的问题社会有一定的共识,即“由谁选举,从哪里产生,就应对谁负责,为谁服务,并接受其监督”。9 代表们如果不能代表自己最瞭解、最熟悉的地方、行业和社会_的人们的利益,就更不可能代表好全体人民的利益。没有代表对特定选民利益的瞭解和表达,就不可能集中起来产生真正的共同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也只有通过各特定部分选民利益的综合,才能真正产生出来。 10 只有在大量局部利益之间的相互而持久的碰撞和调整过程中,不同利益_的不合理要求才能被碰撞掉,各种利益_都能接受的合理要求才能被整合出来,最后才会形成符合共同利益的结果。 11 但针对此学界也开始反思,对选民选出来的人大代表是否只是代表选民的利益,还是应代表_人民的根本利益或整体利益进行了论辩。概括起来,代表与选民的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认为代表是特定的选区或选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二是认为代表可不受选举自己的选民的约束,只是在考虑选民利益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创造性地行使代表职权;三是认为代表不是特定选民利益的代言人,而是全体选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由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向全体人民负责。 在目前的人大代表产生的过程中,由于中国_为了保证选举的可控性,选举人大代表实际成为了一种安排人大代表的做法,使选举所应有的竞争性大打折扣。由此也使人大代表没有外在的来自选民的压力去获知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加上人大代表也没有直接与选民沟通的法定渠道和财政保障,人大代表惟一 能够获知选民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只能是人大代表个人的判断。人大代表只能以自己的智识和能力来独立判断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再根据此种判断来行使代表的职权。人大代表可以独立判断选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人大代表和选民的基本关系。 12 从现行实际情况来看,人大代表一经选出,就具有了独立主体地位,就具有自身的独立判断力。因此,人大代表虽然要代表选举自己的选民的利益,但不应将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关系假定得太密切,僵化地强调人大代表只是选民利益的传声筒,而应理解到人大代表一旦当选,他的履职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实际上,人大代表并没有受选区和选举自己的选 ……(未完,全文共10611字,当前仅显示252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_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数额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