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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对市公安局工作的评议报告

发表时间:2016/9/21 12:41:20
目录/提纲:……
一、履职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打击“霸王搬运”效果不佳
二是打击“逃废债”不力
三是打击“黑恶_”插手工程建设力度不够
一是接处警不规范
二是受理、立案不规范
三是侦查不规范
四是司法鉴定不够规范
一是执法中的法治理念有待确立
二是“重考核、轻社会效果”
三是存在“有罪推定”倾向
四是“重言词证据、轻物证”
一是存在“门难进”的问题
二是信访投诉处理不规范
三是户籍管理方面存在基础信息尤其是户籍信息变更情况未能及时录入数据库的情况
四是保证金、暂扣款退还程序还需完善
三、整改意见
……
市人大对市公安局工作的评议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部门评议工作安排,公安工作评议调查组于今年3月下旬至7月上旬,深入细致、重点突出地开展了调查工作。先后召开人大代表、律师、“两院”干警、镇(街)政法副书记、镇(街)人大主席(工委主任)、公安行风监督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方面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座谈会及人大信访等渠道反映的情况,在详细了解市公安局有关工作制度并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后,召开重点案件说明会听取17个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同时结合调查情况,专题听取市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刑事另案处理、保证金及暂扣款管理、考核机制、内部督查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工作评议,认真研究、及时动员、全面部署,积极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情况

近年来,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维稳形势,市公安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平安瑞安”工作主线,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积极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力维护我市_,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一)打防并举,社会治安不断好转。市公安局坚持“以打立警”,积极履职。2013年度共破案5718起,移诉案件5400余起,全市刑事警情同比下降7.2%,治安警情下降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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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搬运”效果不佳。“霸王搬运”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破坏市场经济交易规则、损害我市投资软环境,市公安局曾多次集中打击,但由于市政府没有建立老人搬运的退出机制,致使公安机关打不胜打、疲于打击,某些行业和局部地方的霸王搬运现象仍然猖獗。二是打击“逃废债”不力。“逃废债”行为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和市场经济秩序,但由于市政府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对“逃废债”打击处理没有形成合力,使得我市出现“逃债”成风的丑恶现象。市公安局在打击“逃废债”中存在畏难情绪,未能发挥主力军作用,打击不力、打击震慑作用不强。三是打击“黑恶_”插手工程建设力度不够。无论安置留地建设还是政府重点工程,都浮现着“黑恶_”的影子;个别建设工程中,“黑恶_”为得到工程项目,甚至雇凶对村干部进行伤害。虽然公安机关对个别案件进行了重点查处,但总体而言,对该类犯罪的查处力度仍显不足,“黑恶_”非法插手工程建设的势头未得到有效遏制。此外,对“恶意串标”、“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重视程度明显不够,除了少数有关机关移送且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之外,未能主动和有关单位进行对接,及时掌握犯罪线索;同时对于当事人举报、反映的“恶意串标”、“虚假诉讼”犯罪线索重视不够,查处力度不足,查处不及时。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不足。

一是接处警不规范。对一些因家庭纠纷、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行为,民警往往以家庭内部纠纷或警察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简单处置便离去,未能有效制止、及时查证有关违法行为,典型的如陈国池信访一案。二是受理、立案不规范。个别案件中,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申诉等,有关科室以内部职能划分为由相互推诿,贻误了侦查时机,典型的如唐玉燕控告郑光朋诈骗一案。一些案件的立案标准不一,群众反映强烈。此外,对一些不予受理、不立案的案件,未能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立案决定书,影响了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对不受理、不立案决定进行救济的权利。三是侦查不规范。个别案件未能及时对证人、受害人进行谈话,一些案件的视频监控、指纹等未能及时、全面的提取,导致一些可能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灭失。部分讯问笔录存在复制的现象,多次谈话内容高度相似,部分内容甚至连标点符号、错别字都一致。四是司法鉴定不够规范。一些案件中由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法医室提供鉴定材料,个别案件因当事人刻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病历材料而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

(三)执法办案理念存在偏差。

一是执法中的法治理念有待确立。对一些通过到债务人家里静坐甚至入住,从而滋扰债务人及其家人正常生活,以及一些雇凶伤害未达轻伤的案件,重视不够,查处力度不强;在一些因交通肇事、非正常死亡等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中,对以在对方住宅或生产经营场所摆花圈、设灵堂等非法手段要挟、索取高额赔偿金的问题,公安机关处置态度消极,客观上纵容了部分当事人的非法_行为,助长了“逢死必闹”的不良风气,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治基础。

二是“重考核、轻社会效果”。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是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在调研中发现上级公安机关部分考核内容违反打击违法犯罪的常理,导致了诸如“贩卖盗版光碟”、“抽逃注册资金罪”等垃圾案件;且为了应付考核,公安民警一边疲于奔命,一边却对辖区内的一些热点、焦点案件未能及时有效的予以打击;此外,还存在为完成考核指标而过度使用刑拘等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是存在“有罪推定”倾向。侦查人员往往只重视对有罪、罪重证据的搜集,而忽视对无罪、罪轻证据的搜集;在伤害类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是否具有防卫情节重视不够。四是“重言词证据、轻物证”。在日常执法办案中,往往非常重视言词证据,但对监控视频等物证的取证意识薄弱。此外,取保候审制度执行不严,对不予取保候审的,未能依法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个别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没有其他重大情节区别的情况下,出现主犯取保候审而从犯予以逮捕的情况,执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四)为民服务意识亟待加强。

一是存在“门难进”的问题。市公安局未能合理平衡方便群众投诉、举报与公安内部安保需要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少干部群众反映到公安机关办事出现“门难进”、“人难找”的情况。二是信访投诉处理不规范。一些信访件答复不及时、流于形式,未就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以及信访件反映内容是否属实作出说明。三是户籍管理方面存在基础信息尤其是户籍信息变更情况未能及时录入数据库的情况。四是保证金、暂扣款退还程序还需完善。一些群众反映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暂扣 ……(未完,全文共4787字,当前仅显示24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人大对市公安局工作的评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