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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制员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9/22 15:18:00

税收法制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持续加强基层国税机关执法监督管理,提高基层国税机关执法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市依法治税工作,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是指各县、市、区局及基层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单位对本单位作出的重点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开展税收法制基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各县、市、区局所辖的具有税源管理职能的分局(科、所)、办税服务厅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设置税收法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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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规性审核;
3.对本部门的重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监督,提出意见;
4.对新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及时学习并理解掌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注重日常管理动态监控和问题跟踪研究,及时发现日常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对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5.参与本部门重大税收执法事项的审议和处理;
6.参与涉及本部门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税务救济工作;
7.为纳税人的办税服务类投诉的答复提供合法性建议;
8.为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岗责设置、流程衔接提供合法性建议。
第八条 各县、市、区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税收法制员工作流程制度,明确重点执法行为的范围,保障法制员落实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好税收法制员的积极作用。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制定印发后10日内报市局备案。
第九条 法制员对重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执法主体。主要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实施执法行为是否具有执法资格,实施执法行为的主体与作出执法决定的主体是否一致,有无越权实施执法行为等。
(二)执法内容。主要为执法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资料是否齐全;处理、处罚是否适当;文书制作是否合法、规范等。
(三)执法程序。主要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是否依照法定的顺序、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实施执法行为,执法步骤是否缺失或者顺序颠倒;是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益;是否按法定形式送达法律文书等。
(四)执法依据。主要为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规范的援引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无法定依据而实施执法行为;适用或者援引的依据与事实之间有没有关联性;适用的依据与上位法是否相冲突等等。
第十条 法制员对重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不当或错误的,立即纠正;正确无误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入下一环节。法制员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填制《税务执法事项审核情况统计表》,并在季度末上交政策法规部门备案考核。
第十一条 法制员应当积极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及时发现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理、撰写、上报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每位法制员每年上报反馈报告不得低于2篇。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定期对法制员进行税收法制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制员的业务 ……(未完,全文共1934字,当前仅显示12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税收法制员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