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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表时间:2016/9/25 14:04:51
目录/提纲:……
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
二、全市法院加强行政审判的主要做法
(一)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
一是推行开门立案,保护群众诉权
二是加大审判力度,化解新增案件
(二)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是妥善审理涉及重大工程项目的案件,努力平衡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妥善审理涉民生行政案件,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促进行政行为公开透明
四是依法纠正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勤勉尽责
五是妥善审理重大敏感案件,努力维护社会安定
六是推动行政纠纷多元化解,促进行政纠纷和谐解决
(三)深化行政审判改革,完善行政审判机制
一是完善行政案件管辖,促进行政审判公平
二是严格行政审判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是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四是加强司法宣传,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三、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从法院内部看,主要是案件增速过快和改革配套难问题
一是案件增速过快问题
二是行政审判改革配套困难
(二)从法院外部看,主要是行政审判环境有待改善的问题
一是行政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不高
三是个别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司法建议不够重视
四是行政非诉案件的驳回及撤诉率过高
五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当事人滥诉、乱诉情况较多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行政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依法审理了大批行政争议案件,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我市提高依法治市水平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

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落地实施,至2016年4月30日刚好满1年。一年来,全市法院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787件,审结588件,分别是2014年全年的1.75倍和1.51倍;受理行政机关要求准予执行其行政决定的非诉案件1646件,审结1564件,分别是2014年全年的1.8倍和1.84倍。

诉讼案件方面,在55.53%的一审案件中维持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21.08%的一审案件中支持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求,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另外有23.39%的一审案件通过调解撤诉或其他方式结案。

行政非诉案件方面,对233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占案件总数的14.90%。对1331件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执行或同意撤诉裁定,占案件总数的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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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时,坚持依法快审快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如在审理某印刷厂不服行政征收决定的案件中,根据该印刷厂连续十几年未为职工李某缴纳社保、医保费用的事实,依法支持税务机关作出的《划扣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帮助职工李某实现补缴社保、医保费用的目的。在审理魏某不服劳动部门对其父的非工伤认定结论案中,根据魏某之父是在下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认定魏某之父属工亡,从而撤销《非工伤认定结论》,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促进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在审理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时,对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判决行政机关限时、全面公开,促进行政机关公开透明行政。如在审理原告冼某诉某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案中,原告申请公开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建设用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信息,但该行政机关却只公开用地批文,对涉及红线图部分既不公开、不答复,也没有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法院在查明后依法确认该行政机关选择性公开的行为违法,判令其限期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消除公众对行政机关有意隐瞒事实的误解,促进行政公开透明。

四是依法纠正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勤勉尽责。对审理过程中发现明显不合法、不合理、不恰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或纠正,促进行政机关勤政为民。如在审理原告邓某不服某镇政府林地处理决定一案中,经过审理发现,该镇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没有派工作人员到实地勘察现场,仅凭当事人提供的图纸划界定案,所画的界线仅有起止地名、没有沿途标志,无法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该镇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镇政府专门派出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到争议现场实地勘查、丈量,并将勘查、丈量结果详细记入处理决定书的附件争议现场图中。在后续诉讼中,这份决定书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五是妥善审理重大敏感案件,努力维护社会安定。对起诉时发现涉及_等敏感因素的六类案件,坚决不予受理,避免行政审判政治化。对其他重大敏感、重大信访、重复信访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如在审理原告黄某因家中火灾导致六人死亡而起诉镇政府、县消防大队行政不作为及国家赔偿案中,顶住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省电视台全程拍摄庭审的压力,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通过证据证明火灾是受害人自己原因引起,当地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消防部门出警及时、到达现场后处置合理,并据此驳回原告的各项诉求。经省电视台播出后,舆论反应平静,基本认可法院的裁判,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六是推动行政纠纷多元化解,促进行政纠纷和谐解决。对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瑕疵,或有违公序良俗的行政行为,注重做各方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如在审理原告李某丽不服对其丈夫的非工亡认定案中,在法院一、二审认为属工亡的情况下,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结论仍坚持认定不属工亡,导致原告又重新走一、二审程序要求撤销被告重新作出的非工亡认定。考虑到案件历时多年,原告是外省人来回奔波,如果再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那么原告可能还要付出更多时间打官司。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合议庭先不下判,转而做用人单位的工作。通过协商和解,用人单位对原告进行补偿,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三)深化行政审判改革,完善行政审判机制

一是完善行政案件管辖,促进行政审判公平。针对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受干扰的问题,市中院按上级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先后开展了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和提级管辖改革尝试,努力提高审判公正性。目前,正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将全市基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到清新区法院管辖,通过跨行政区划审理行政案件,减少干扰,确保公平公正。该方案已获得省法院批复同意,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二是严格行政审判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对行政案件的被告即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举证、超期举证或证据不足的,依法做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裁判。对涉及山林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案件,要求审判人员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前往争议地进行现场勘察、固定证据,查清事实后再判。条件成熟的,现场调解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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