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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行支行纪委的巡察报告

发表时间:2016/10/24 21:06:10
目录/提纲:……
1、党委会与行长办公会职责不清
2、党委会与纪委会不分
(二)安排部署多,具体落实少
四、支行纪委监督职能发挥不够,责任追究程序不规范
(一)对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对干部任用工作监督不到位
(三)纪委的议事规则落实不到位
(四)向上级行纪委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
(五)对员工党风廉政教育重视不够
(六)责任追究程序不规范
(七)对纪委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重视不够
(一)改进学风不到位,中心组学习制度没有得到认真落实
(一)强化责任担当,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和改进班子、队伍作风建设
……
关于对农行支行纪委的巡察报告

2016年6月21日至7月7日,根据市行党委、纪委的统一安排,市行巡察小组朱如民、原建新、师素英一行三人,对**支行开展巡察。**支行党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为巡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全面保障。
从巡察情况来看,**支行党委一班人,面对多种不利经营形势和经营困境,精诚团结,锐意进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抢抓各类市场机遇,尤其是成功营销并开始实施的龙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支行的振兴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抓好业务经营的过程中,该行党委特别注重履行“两个责任”,一手抓从严治行,一手抓有效发展,党建工作和业务经营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行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着不扎实,不到位,甚至有错位、越位现象。

(一)“从严治党,依法治行”的工作力度不大,责任意识、表率意识和担当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
一是该行围绕业务经营,出台了一系列强化业务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制度和激励办法,但对于如何针对本行党组织建设实际,党员队伍的实际状况,依据党规、党纪,制定一系列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和激励办法,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_纪律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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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三)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未能得到全面、准确落实,党委会、纪委会、行长办公会等职责不清,议事决策行为不规范。
1、党委会与行长办公会职责不清。经查,2015年度**支行党委会议记录,从2015年1月12日开始,到2015年9月10日支行党委班子调整之前,该行共召开党委会议10次 。其中,5月18日,研究的是旺季表彰暨年度工作会议及工资扣发事宜;5月20日研究的是给予常金刚纪律处分问题;5月26日研究的是该行工资发放情况;8月12日研究的是上海审计分局底稿中,对责任人的处理事宜。以上4次会议内容,应该纳入行长办公会或者是纪委会研究的范畴。
2、党委会与纪委会不分。经查,**支行纪委会2015年会议记录,从2015年元月28日至2015年9月16日**支行党委班子调整前,该行纪委共召开4次纪委会。这4次纪委会,其中3次均由该行时任党委书记、行长史舸同志主持,有2次的会议议题为研究对本行员工进行责任追究事宜。时任党委班子成员秦肃杰,王雷,张宇均参加了纪委会。而时任纪委书记王雷同志主持的纪委会仅有1次,内容是学习市行纪委书记、副行长赵建林同志在全市农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参加人员为网点主任和各部室经理。
2015年9月市行党委对该行党委班子进行调整后,分别于9月25日和9月26日召开两次纪委会,1次为分管行长张红安主持,内容为学习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廉洁自律有关规定;1次为党委书记、行长张卫荀主持,党委班子成员均参加了会议,内容为研究给予本行员工王建平记过纪律处分事宜。以上情况说明,该行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界定和把握上处理不当,有党委包揽纪委之嫌,纪委的监督职能作用不能得到正确发挥。
3、党委会议议事内容单一,应该纳入党委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内容记录较少,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未能得到全面落实。
经查,该行2015年共召开党委会议18次,其中14次议题是人事变动、纪律处分,2次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而对重大项目如资产劣变情况、听取并督促纪委开展工作等事项没有研究记录;2016年至今召开党委会8次,其中涉及人事纪律工作4次,“两学一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安彩安玻零售偿议题各1次。
(四)支行党委在对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求不严,标准不高,存在着应发现未发现,应整改未整改的现象。
如、**支行《2015年落实_八项规定和纪检监察检查情况通报》显示,检查内容共包括六个方面。但从检查通报的内容来看,没有完全按照这六个方面进行检查,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更没有整改。
(五)在强化风险和案件管理方面,支行党委在履行落实资产质量、内控合规、案件风险、声誉事件、流动性风险等管理责任过程中,存在着为应付检查而走过场现象。
经巡察,该行党委虽然成立了强化风险和案件管理领导小组,但2015年度,仅仅于2月18日,7月10日召开两次案防工作联席会,未执行每季度召开一次案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对案防形势进行分析,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案防工作和案防责任的相关规定。而且协调会议纪内容前后雷同,高度重复。如7月10日召开的第二次案防工作联席会,“会议纪要”与2月18日的“会议纪要”内容完全一致,就连标点符号也是一模一样,存在复制内容,应付检查之嫌。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党委成员,在履行“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上,存在着责任传导递减,尽职监督不力等问题。

按照省分行《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实施细则》要求,支行党委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必须履行“一岗双责”,党委主要负责人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通过调阅资料和走访座谈,发现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党委班子成员存在着重视对业务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则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委主要负责人未能全面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有的“规定动作”也未能得到落实。如2015年,该行党委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每年至少讲一次的廉政党课的要求;未按要求,专门听取下级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汇报;未按规定对支部书记、班子成员进行组织约谈和廉政提示。其他党委委员 ……(未完,全文共8551字,当前仅显示233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对农行支行纪委的巡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