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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发表时间:2016/11/14 10:02:25
目录/提纲:……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五)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三)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四)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协调解决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八)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
(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一)督促指导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四)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开展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五)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推行秸秆综合利用
(三)指导基层配齐、配强生态环境监督员,确保选好人,用好人
(二)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明确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
(二)负责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
(三)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五)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六)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二)工信部门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四)教育部门职责:
(五)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六)统计部门职责:
(七)……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_、_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各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_、_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对生态环保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三)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0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药、化肥,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养殖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全面禁止焚烧秸秆。
(十一)加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评价,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引导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十二)推动清洁能源生产使用。
(十三)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十四)实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
(十五)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乡、镇(场)政府、开发区(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加强环境问题排查,发现环境隐患、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yq,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四)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开展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
(五)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推行秸秆综合利用。

第四章 党委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组织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机制,注重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将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将_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指导基层配齐、配强生态环境监督员,确保选好人,用好人。切实加强对基层生态监督员的管理,不断增强环境监管力量。
第十条 宣传部门职责:
(一)宣传_、_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指导和协调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一)结合我县生态环保工作实际,优化职能配置,合理设置机构,在机构编制上给予倾斜。
(二)明确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

第五章 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各乡镇(场)政府、开发区(园区)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委、政府报告各乡镇(场)政府、开发区(园区)和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
(二)负责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三)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和监督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配合编制生态保护规划,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生态补偿制度,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六)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信息)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等。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协同县财政局研究拟订我县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年度计划,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鼓励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将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开发区(园区)和相关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结果报请县委、县政府实施奖惩。
第十三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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