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管理/计划规划/规章制度/>>正文

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12/10 17:18:35
目录/提纲:……
(二)项目规模、标准、投资、工期、主要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
(三)建设依据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情况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及标段划分情况
(五)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廉政责任人及举报电话
(六)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设计变更情况
(七)工程质量状况,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
(八)承包单位检查、考核情况
4、监理资料完整、准确、及时,符合规范要求,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5、计量及时准确
1、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能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
4、填料强度和粒径满足下表规定
3、泉眼或露头地下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有效导排措施后方可填筑路堤
5、地下水位较高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6、陡坡地段、土石混合地基、填挖界面等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1、性质不同的填料,应水平分层,分层填筑,分层压实
2、潮湿或冻融敏感性小的填料应填筑在路基上层
6、涵底基底位于圆砾、粉土的原状土时必须夯实,基底压实度不小于92%
1、混合料组成设计应按设计要求,选择技术经济合理的混合料类型和配合比
1、混合料的拌和能力与混合料摊铺能力应相匹配
2、拌和厂应安置在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并做好排水设施
3、工程所需的原材料严禁混杂,应分档隔仓堆放,并有明显的标志
7、天气炎热或运距较远时,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拌和时宜适当增加含水率
8、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和运距的长短,……
项目管理办法

前 言
本项目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K0+000-K2+260段为旧路改造,保持现有路基宽度不变,对旧路病害处置后利用,设计行车速度60km/h,K2+260-K9+500段设计行车速度80km/h;路基宽度12米,具体布置为:土路肩0.75米+硬路肩1.5米+行车道2*3.75米+硬路肩1.5米+土路肩0.75米。
路面结构采用20厘米水泥稳定砂砾底基层+20厘米水泥稳定碎石基层+5厘米中粒式沥青碎石混凝土(AM-16)下面层+4厘米沥青混凝土(AC-13)上面层。全线设置中桥94.08m/2座,涵洞9道,平面交叉10处(含铁路平交1处);新建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设计洪水频率:中桥1/100,涵洞1/100;其他技术指标采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的规定。全线配置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轮廓标、护栏等安全设施。
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机制,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运作,严格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风险、信息等各个建设管理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工程项目质量优良、进度快、投资省、环境优美、文明安全的管理目标。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和公路相关规范,结合工程实际,特编制《本项目管理办法》。
注:本办法在下发执行过程中,发现条款缺少,可以以文件形式下发补充条款,各参建单位必须执行。
本办法如与管理规范或合同文件有不同之处,解释、更正权在项目管理办;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篇 项目管理办
第一条、项目管理办由**县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组织项目实施,依据合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权限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管理办组织结构 如下:
项目办主任

项目办副主任、总工程师

财务、合同
计量部
工程
技术部
质量安全
管理部


第二条、项目管理办对通过招标选择及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并申请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办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及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_。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造价,履行合同义务,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项目管理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信息化管理手段,科学组织工程建设,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积极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管理办通过办公场所公开项目管理相关信息,内容包括:
(一) 项目管理办设立依据、机构设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 项目规模、标准、投资、工期、主要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
(三) 建设依据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情况;
(四)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及标段划分情况;
(五)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廉政责任人及举报电话;
(六) 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设计变更情况;
(七) 工程质量状况,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
(八) 承包单位检查、考核情况;
项目管理办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情况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兑现合同承诺,支持配合项目管理办的现场管理工作,执行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制定的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办的各项工作指令。项目管理办督促各从业单位切实履行如下合同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按照合理工期组织
设计,明确各阶段责任人,做好技术交底和后续服务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提交完整的原始数据、技术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施工工艺,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境控制,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项目管理办不定期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全线的试验项目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01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驻地监理办执行,同时送项目管理办备案。
3.监理规划的实施和变更驻地监
驻地监理办应严格按照经项目管理办审批的《监理规划》组织开展项目监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因监理工作实际需要,需对《监理规划》进行调整的,驻地监理办应书面上报,按照上述《监理规划》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及审批
1.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控制具体分部、分项工程、重点工程、大型临时工程及隐蔽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设计文件、相关规范和编制标准进行编制。其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工程概述与特点,重点、难点分析;
⑵监理程序;
⑶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相关要求;
⑷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⑸工程及工序质量验收标准;
⑹监理表格;
2.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分项工程、重点工程、大型临时工程及隐蔽工程开工前1个月完成;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项目管理办审查、审批,并备案。
第十条 监理机构需依据审批后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节 驻地建设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驻地建设应按照监理招标文件和《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需在开工前,完成现场监理机构的驻地建设及报验工作。

第六节 监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制度
驻地监理办必须按照项目管理办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类相关报表,定期(月、季)向项目管理办上报《监理工作月(季)报》,报告要求如下:
⑴月报、季报由驻地监理办组织编写,并审核签字、加盖驻地监理办公章;
⑵内容全面、准确,数据、报表真实可靠;
⑶月报统计时间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季报统计时间为上季度21日至本季度20日;
⑷各类报告均一式两份报送项目办。
第十四条 工地例会制度
为加强项目管理办与监理、设计、承包人等的信息互通,决定建立工地例会制度,以便及时交流情况,协调纠纷、部署工作,监理工地例会分为月例会和周例会:
1.监理工地月例会
⑴监理工地月例会以合同段为单位每月月底前召开,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人有关负责人、项目管理办等部门人员参加,如有必要即邀请中心试验室、监控、设计、咨询等相关单位参加;
⑵会议主要对月度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协调,落实后续工作计划
⑶参会各方应在会前准备书面发言材料;
⑷驻地监理办于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发送各相关单位。
2.监理工地周例会
⑴监理工地周例会由驻地监理办组织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以监理人员和承包人相关人员为主,驻地监理工程师参加;
⑵会议主要了解本周安全工作、施工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落实下周计划及施工安全要求;
⑶承包人应于会前准备好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经理部章的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书面材料;
⑷驻地监理办于会后整理会议纪要,报送与下发各方。
3.监理专题会议
施工过程中出现亟待解决的问题时,驻地监理办应及时组织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处理,遇到权限范围内难于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应报项目管理办进一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过程检查制度
各岗位监理人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过程检查和旁站,按规定项目和频次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形成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应使用本单位获得的独立数据,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资料数据。
⑴检查记录内容包括:监理旁站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监理日志等;
⑵用于反映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重要记录要图、文并茂,对指出的存在问题,应附有相应的图片、数据和文字说明,并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
⑶监理人员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指令,均以书面为准,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记录,保证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闭合消项;时间紧迫时,可采取先口头后补书面的方式发出指令。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当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对工程施工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监理机构发现后应立即督促承包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立即以《监理快报》的方式报告项目管理办。
第十七条 施工图会审制度
⑴开工前,驻地监理办组织承包人应对设计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数量、几何尺寸、地形位置、施工坐标等;
⑵审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管理办组织设计、监理、承包人进行会审、答疑,明确会审意见及施工图存在问题,由设计单位按照会审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
⑶经驻地监理办再次审核无误后,加盖“监理核对”印章,准许承包人按加盖“监理核对”印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监理信息及资料的管理制度
驻地监理办应建立资料管理制度,设资料管理专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接受地方档案中心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⑴驻地监理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能指导实际施工作业的总体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⑵未经建设单位、管理部、驻地监理办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不准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无组织、无方案施工。
第二十条 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当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核实,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
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制度
凡进入工地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出厂证明,合格证、试验报告等,审查合格后出具书面审查报告才准进场。坚决杜绝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用于本工程。外购材料必须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甘交建[2012]135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外购交通产品登记备案和进场检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至项目办进行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查制度
如因设计错漏、或因施工需要,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申请,应由驻地监理办牵头审查后,报项目管理办确认审批后,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设计单位发出,项目办、监理审核签认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控制度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检查工地时,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记录,并填入《现场施工质量监控表》,指明工程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间,由承包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负责落实整改;整改完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隐蔽工程、分部(项)工程检查制度
⑴隐蔽工程、分部(项)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班组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施工员申请验收;
⑵施工员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向项目部申请验收;
⑶项目部专职质检员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签署验收意见,报监理工程师验收;
⑷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现场施工质量监控表》进行隐蔽工程,或分部(项)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签字通过;
⑸验收不合格,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指令闭合,整改后,由施工单位再次申请复验;
⑹对重要部位、阶段性的、或特殊设计的、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会同项目管理办、监理一起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预控制度
每月驻地监理办质量控制负责人,应针对施工作业计划,指出质量控制点和易发生的质量通病,并制定书面控制措施发放到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督落实。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⑴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质量事故或工伤事故,驻地监理办应立即报告项目管理办;
⑵施工单位对质量事故要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上报项目管理办和驻地监理办各一份。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填写事故处理报告,上报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管理办;对较大质量事故,应由项目办牵头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处理方案批准后,由驻地监理办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完毕后,经驻地监理办复查确认无误,方能继续施工;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进度控制制度
⑴施工单位进场后,应根据总工期的要求,结合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经项目管理办、驻地监理办审批后,作为工程进度控制网络计划;
⑵未经项目管理办、驻地监理办批准的施工计划无效;
⑶施工过程中,每月20日前,施工单位应汇报本月工程完成情况和下月施工计划,并将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对比,分析进度提前或滞后的原因,并提出赶工措施;
⑷驻地监理办应于每月25日前应根据自己掌握的实际情况,结合施工单位的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对比,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并编制成报告,有针对性的提出赶工措施,报至项目管理办。
第二十八条 投资监控制度
根据批准的中标价格,将投资目标分解,制定投资控制计划,结合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单位的工程用款计划。根据工程进展,统计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和投资实际发生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月度工程进度款审批制度
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提交当月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根据审定的预算,结合设计变更、工程验收单对其审核,对不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或不合格的工程内容不予计量。
第三十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评制度
当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驻地监理办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检查本分项、分部工程的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并及时完善。由承包人书面申请、驻地监理办组织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评。
第三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制度
当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和驻地监理办提供完整的交(竣)资料,交(竣)工报告及交(竣)工图,监理单位检查核认完毕后,上报项目办,协助项目办组织工程交(竣)验收。
第三十二条 监理总结制度
为不断提高监理工作水平,驻地监理办要及时总结监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每个分部工程完工后,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监理总结,并进行分部工程监理小结;工程竣工后,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亲自编制、提交所辖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三条 驻地监理办应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监理日记(志)管理制度、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制度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七节 监理人员的考勤及变更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员考勤制度
⑴无特殊事由,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每月同时请假不得超过3人;
⑵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须向项目管理办请假,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副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请假离开工地;其他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请假,并报项目管理办备案;所有人员请假离开工地前,必须安排资质相当并熟悉其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代其工作职责;
⑶现场监理机构应对所有监理人员进行考勤(考勤应上墙),每月月底将考勤记录报送项目管理办,作为监理工作的考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变更审批办法
1.变更规则
⑴如无不可抗力因素,监理人员一律不得变更;
⑵不可抗力因素是指该监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或死亡情况;
2.监理人员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变更理由充分(不可抗力因素);
⑵更换进场人员的资质条件,包括学历、职称、工程经历及身体条件不应低于被更换人员。
3.人员变更审批权限
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及所有监理人员变更由项目办审批。
4.人员变更审批程序
⑴监理机构向项目管理办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附拟更换进场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⑵项目管理办对监理人员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拟进场人员进行面试),确认变更理由充分、拟进场人员资质条件符合要求后,审批。

第八节 机构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办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综合考评:
1.考评办法
考评实行计分制,以量化原则考评各驻地监理办的综合工作水平,通过考评全面促进监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采取月度自检、季度考评计分,年终总结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工程完工后进行总体评价。考评工作按如下步骤进行:
⑴驻地监理办每月自检一次,填报《监理工作考评评分表》(附表一)(每月二十日前上报项目管理办);
⑵项目管理办不定期到现场检查工作,每月一次根据监理工作考评评分标准(附表二)对监理工作成效进行量化计分;
⑶项目管理办根据考评结果,对不称职的驻地监理办或个人给予批评,限期改正或处罚;
⑷年终或工程完结,对驻地监理办的考评结果做出评价,对成绩优异者给以表彰和鼓励。
2.考评内容:
⑴合同履约情况。包括:是否按计划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是否按合同要求投入监理设备和设施等;
⑵监理人员出勤率及岗位表现情况;
⑶监理人员工作胜任程度;
⑷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包括监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
⑸质量控制
①施工测量控制网复核和施工放样检查是否及时、准确;关键部位监控测量是否及时、效果如何;
②原材料、混凝土试验、土工试验方面,对承包人的自检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管,是否按规定进行独立抽检;验证试验、工艺试验和验收试验是否及时准确;
③质量管理程序执行情况,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查是否及时、正确;
④旁站是否及时、到位,现场记录是否完整,工序验签是否及时、准确;
⑤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事故能否按程序及时处理、报告,或发出工地指令(现场指示)及是否做到指令闭合;
⑥对监理的分项、分部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是否得到上级的表扬,或通报批评;
⑹进度控制
①每月报表能否按时、准确上报;
②对承包人的年、季、月度计划审查或审批是否及时,对计划调整、检查是否得力;
③是否对工期滞后提出分析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及时向项目管理办报告效果。
⑺投资控制
①是否按时审批、上报计量支付报表,是否按时编制计量台帐,数据是否准确;
②对质检报告、中间交工证书和中间计量表签认是否认真负责,有无漏签、错签、审核是否准确;
③工程变更审核是否及时,是否按时编制变更台帐,对现场变更工程数量的复核是否认真负责和准确无误,对有争议的变更能否提出合理意见;
④是否按程序及时进行现场记录管理,反映的资料是否客观、完整;
⑻合同管理
①是否建立了台账;
②是否对合同纠纷如实提出初审意见;
③检查承包人投入情况,督促承包人加大投入,并及时向项目管理办报告;
⑼资料管理
①文件传递、处理及时无误,保存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②各种报告、监理月报按时上报、内容详实;
③工程资料的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监理记录和资料是否及时、完整、规范、齐全、真实、准确;
④对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的监管措施和力度,是否可行。
第三十七条 评分标准与考评等级
⑴评分标准(详见附表一、二)
⑵考评等级:
①优秀:总评分在90分以上,且监理业务评分在60分以上;
②称职:总评分在70—90分之间,且监理业务评分在50分以上;
③不称职:总评分在70分以下,且监理业务评分在50分以下。
第三十八条 监理机构的基本要求与强制性标准
1.基本要求
⑴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⑵严格按合同约定投入监理人员、设备和设施;未经批准,不随意撤场或更换;
⑶认真推行监理工作标准化管理,实现管理制度、监理人员装备、现场管理、过程控制管理、工作行为管理等规范化、标准化;
⑷独立、公正、公开、透明开展监理工作,以监理独立检查资料、抽检数据为依据,坚持以事实说话和实测数据说话,做到文字为凭、数字为据,严禁委托承包人代行检查、抽检和旁站;
⑸廉洁自律,建立有效机制,杜绝行贿、受贿、吃、拿、卡、要,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干扰承包人经营活动等行为;
⑹建立有效考核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改进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强制性标准
监 ……(未完,全文共47001字,当前仅显示845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