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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6/12/14 21:39:13
目录/提纲:……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1、规范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中心建设标准
2、加快洁净型煤生产和仓储中心建设步伐
3、完善洁净型煤销售配送网络体系
4、及时开展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中心验收
(二)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监管
1、做好洁净型煤企业的备案管理
2、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监管
(三)推动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替换
2、严格洁净型燃煤炉具产品质量要求
3、坚持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与洁净型煤同步推广
4、抓好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典型示范
(四)加大推广使用补贴力度
1、实施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中心建设优惠政策
2、落实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替换补贴
3、落实购置使用洁净型煤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三)加强宣传引导
(四)严格督导考核
……
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推动平舆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平舆县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31日前,在全县城镇家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取暖和炊事用煤、餐饮业用煤、农村生活用煤和农业生产用煤等领域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体系建设,开展洁净型燃煤炉具替换,确保洁净型煤替代全覆盖,替代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10月31日之前)
1、规范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中心要在规模、环保和质量方面达到以下要求:
企业规模: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占地应不少于15亩;洁净型煤年加工能力不低于5万吨。
环保要求: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的煤质检测中心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估,落实储煤场地和生产车间棚化储存、全封闭加工等要求;安装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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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1个月内,到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洁净型煤企业备案后要按时报告其年度和季度煤炭经营信息,未按要求备案和未报送经营信息者,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监管。质监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建设煤质检验检测体系,按规定对全县煤炭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商品煤质量,特别是洁净型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煤质检测制度,严格生产工艺,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开展质量检测检验,做到原煤不达标不配料、配料不达标不生产、产品不达标不出厂。
(三)推动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替换
推广使用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要坚持“政府引导、用户自愿、安全可靠、节约环保”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公开招标,优选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生产厂家,保证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生产、供应。
1、明确洁净型燃煤炉具企业条件
(1)洁净型燃煤炉具生产企业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生产(加工、制造)洁净型燃煤炉具(水暖炉、采暖炉)。
(2)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条件,具备原材料进厂验收和成品出厂检验的能力,并有相应详细记录。
(3)产品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历次抽查、监测检验中均合格或整改后经复查检验合格。
(4)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满足用户对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的需求,产品保修3年以上。
(5)洁净型燃煤炉具产品和使用的爆破片取得省级以上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当年出具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合格报告。
(6)承担洁净型燃煤炉具生产、供应企业应承诺批量生产的炉具产品质量符合本实施方案要求。
2、严格洁净型燃煤炉具产品质量要求。企业生产的炉具在符合GB16154《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热效率η≥70%。
(2)产品应标明警示说明:安装时,墙体通孔安装管道后应将墙体和管道之间的缝隙密封,防止煤气倒灌。
(3)产品铭牌上应注明无烟煤炉具、本单位售后服务及投诉电话。
3、坚持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与洁净型煤同步推广。要将城市家用和农村洁净型燃煤炉具推广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工作台账,加大督导力度。坚持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与洁净型煤同步推广,在乡镇和街道建立洁净型煤销售网点的同时,建立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推广网点,做到洁净型煤与洁净型燃煤炉具同步推广、同时销售、同时补贴,引导居民使用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
4、抓好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典型示范。要制定推进洁净型煤和洁净型燃煤炉具替代规划,在每个乡镇选取1—2个重点村,集中示范推广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通过村委会(社区)干部和村民(市民)代表,带头使用洁净型煤和洁净型燃煤炉具,树立典型,示范带动,推进洁净型煤和洁净型燃煤炉具替代工作。
(四)加大推广使用补贴力度
1、实施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中心建设优惠政策。为鼓励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中心建设,县人民政府预先拨付部分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补贴资金用于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中心建设(县财政局和县科工信委研究制定预付比例),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和配送中心建设步伐。
2、落实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替换补贴。加大对城市家用和农村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的补贴力度,对禁燃区居民炉具替换补贴由县财政负担700元/套·户;禁燃区以外的居民替换炉具补贴由本辖区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补贴方案,县财政全额负担高效洁净型燃煤炉具的补贴费用。
3、落实购置使用洁净型煤补贴。洁净型煤按市场公平价格销售,杜绝价格垄断行为。补贴标准按照原煤与洁净型煤差价补贴,暂定为400元/吨,补贴时间暂定三年,补贴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由县级财政负担70%,乡级财政负担30%。县财政局、环保 ……(未完,全文共4039字,当前仅显示204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