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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引进人才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12/14 22:07:46
目录/提纲:……
5、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专长的人才
1、报批计划
2、发布信息
3、组织报名
4、资格审查
5、考试考核
6、体检及公示
7、办理聘(录)用手续
5、引进人才原所获得的各种国家级荣誉和津贴等,来肃宁后经审核给予认可
……
肃宁县引进人才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经济建设步伐,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改善我县的人才队伍结构,更好的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推动我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对象
第三条 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人才均属引进对象。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1、本县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全日制,下同)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3、携带高新技术、高科技项目或具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
4、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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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等方式,县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要进行综合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聘(录)用资格。
6、体检及公示。对拟录用人员由县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统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办法进行,对体检不合格的实行依次递补。对体检合格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
7、办理聘(录)用手续。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办理正式聘(录)用手续。聘用期内全部实行人事代理。
企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所需人才由本企业自主确定,并通过县人事部门办理正式聘(录)用手续备案。
第七条 引进紧缺急需的高级职称人才可随时报批,随时引进。因工作急需接收硕士以上毕业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单位满编时,可经编制部门批准,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方式,先聘(录)用,待单位人员调动、退休等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
第八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正式聘(录)用手续。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人才,用人单位报县委县政府审批,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约,并履约为用人单位主持科技攻关、课题研究、中型以上项目建设等,属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发给每人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县财政全额或者部分予以解决。
第十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待遇外,县政府以按每人每月 1000元的标准发放为期两年的生活津贴。
第十一条 对在肃宁县工作期间,取得显著业绩的,给予如下奖励:
1、获得国家、省(部)级奖、授予荣誉称号或认定为产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的,按国家、省(部)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2、技术人才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或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除按有关规定获取相关利润外,依据该技术、该产品投产后三年内上交县财政的税金多少,累加数额分别达到50万元至99万元,100万元至299万元,300万元至499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依次给予以下一次性现金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研发团队中按贡献大小分成,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其他优惠政策
1、自愿来本县落户的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并可在本县范围内按其实际居住地就近办理入户。
2、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原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在本县对口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原在企业单位工作或无工作的,由我县人事、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协助联系工作。引进人才的配偶在我县自谋职业的,其人事关系可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实行人事代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政策给予相关优惠。
3、本办法引进的各类人才,其随迁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可在本县范围内自主选择优质学校就读,教育部门和办学单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4、本办法引进的各类人才,因不能正常调动,自愿来我县工作的,可重建人事档案,并承认其原有的身份、工龄和专业技 ……(未完,全文共3219字,当前仅显示16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肃宁县引进人才实施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