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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行政诉讼政府败诉案例剖析(下)

发表时间:2017/2/11 8:39:09
目录/提纲:……
一、行政诉讼政府败诉若干典型案例分析
(五)王某某诉_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二、行政诉讼法修法背景与立法创新分析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原因
(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内容
(三)实施新《行政诉讼法》需完成的改革创新和任务
……
干部学习讲稿:行政诉讼政府败诉案例剖析(下)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行政诉讼政府败诉若干典型案例分析
(五)王某某诉_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我们来讨论第五个案件,案例5:王某某诉_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这也是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因为最近几年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后在过去的这么八年。那么以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引起的争议为主要诉求的行政诉讼案件上升比较快,也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当中最多的几种案件之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我们来再来讨论一个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会有新的一些收获。
那么这个案件基本的案情是这样的,就是说2015年6月15日_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收到了原告王某某,要求获取关于_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定向安置房项目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及相关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且出具了《登记回执》,那么2015年7月3日那么海淀区政府就做出了海淀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到了2015年的7月9日,海淀区政府就做出了《补证申请告知书》。到了2015年7月22日原告向海淀区政府做出《补正说明》。
那么到了2015年的7月27日海淀区政府就做出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是说经审查你提交的材料,不符合《_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本机关不再按照_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做出答复,这个答复书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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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的目的的实现,所以这个案件的裁判是具有这个意义。
作为进一步的深度点评,就本案的焦点是集中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是否详尽,准确的审查,判断上面。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当中,行政机关有时以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明确为由要求申请人补证或者拒绝公开,本案当中那个申请人是做了补正,那么也比较明确了。
但是行政机关还是拒绝公开,那么行政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认定,那么需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
那么当地,就是《_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他说的是指向,并不是说一定是就是那个文号了,就是一定是准确的那个文件的名称。而说能够指向那个文件名称,指向那个文号或者有其他详尽准确的那个特征描述。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在很多时候无法准确的获知申请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只能按其所知对申请信息进行特征描述,现在的政府信息要求首先是主动公开。然后是依申请公开,那么主动公开有时候做的好,有时候做的不够好,还有一些情况就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候,放到网站上面或者他的一些汇编的媒体的纸质版的一些文件汇编当中的时候。作为需要信息的行政相对人他要获知和及时准确的便利的获知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一个事情,因为政府网站的有些信息有时候它被第一层第二层就是我们叫首页,或者它不在首页放在下一页或者指向不明确,有时候确实不是那么容易找到,这第一个。还有一种情况是政府信息,那有时候就主动公开做的不够,就没有放上去。这也是一种情况,还有就是他信息编排的比较混乱,就不好查找不好确认。总之,行政相对人他作为纳税人,他应该要利用政府信息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推动自己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的一种发展的时候,他有时候感觉不便利,这个时候他通过申请政府信息是能得到政府的帮助,所以这个时候应该认真的对待他们的一种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是这样一种情况。因此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运行的实践当中,不能苛求申请人申请信息必须提供准确的文件名称,文号,只要申请内容包含了较为明确的申请指向,申请人已经就其所知对需要的信息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特征描述。而且并没有达到什么程度呢,就是行政机关据此无法查找到政府信息的程度,如果不是这样一个情况,那么被申请人就是那个行政机关就不应当以申请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
这是一个基本的一个原理,本案审理和裁判工作的亮点是准确体现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的立法目的、精神和原则,充分的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我们都知道在制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这个行政法规的时候,由于这个文本要痩身,再加上当时有一些不同意见,因此尽管这个行政法规的起草过程当中的一些文本是明确了有这个条款。就是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么一个条款放在总则的,就是第一章总则里面的,有这么一个明确的法律原则。但是后来由于痩身不断的痩身,从这个草案到最多到八十多条,最后正式通过的是只有三十八条。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把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这个法条还继续放进去,是最后取消了。但是取消以后,这个法条所体现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原则它已经体现了整个文本当中,这个取消之后形成正式文本的过程当中,其他的条款并没有因此做其他的改动,就是和这个原则不相符合的改动是没有的,所以整个这个文本所有的现行的三十八个条款完全符合这个精神。所以这个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它就是这个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治的一个基本精神和基本的原则。正是因为这样由于在法律文本上面有这么一些小小的变化,或者说有些仍是呆板的,简单化的理解和运用。这么一种误区或者说有这么一个争议,或者说有这么一个实践当中的矛盾。
2014年的10月23日通过的中国_的__全会决定,也就是全面推进依法_决定,专门用了条款的强调,要“全面推进政府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来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么一个明确的一种表述,是一个纲要性的文件的表述的。
那么这个文件表述以后,同时在2015年的12月27月新华社授权了发布的由__和_联合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到2020年这么一个重要纲要性的文件也对这个原则进一步的加以了强调。因此深刻的理解和正确贯彻__这些重要的纲要性文件的要求,可以避免既往的政府公开实务当中经常发生的一些误解和争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还专门规定了一条,一个立法目的。那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们把这个叫做服务目的,服务原则。
那么在行政管理的实务当中,行政机关应当积极的履行指导、释明和助成的职责,为行政相应的执行权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实现,有利于生存发展提供行政服务。因为在信息社会所有的公民所有的企业,所有的社会组织要得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如果作为纳 ……(未完,全文共11253字,当前仅显示26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稿:行政诉讼政府败诉案例剖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