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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发表时间:2017/2/20 17:32:24
目录/提纲:……
(三)小区内公益性文体的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等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一)_好所饲养动物的大小便并及时清除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一……
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小区管理规约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的小区生活物业环境,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规约的业主,是指****小区内拥有房地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业主依法享有所拥用物业的各项权利及相应的履行义务。

第四条业主有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的权利。

本条款中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是指: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单元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等。

(三)小区内公益性文体的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等;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8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_好所饲养动物的大小便并及时清除;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基金筹集、使用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相关证明,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通知房管局暂不予办理房地产契约变更。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二十九条本规约自小区全体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生效后即对本小区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规约未尽事宜,可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充修改,相应的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本规约一式四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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