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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中的难点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7/5/2 21:47:35
目录/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是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配合,营造良好_维稳环境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工作机制
(四)是依法进行证据收集工作
(五)是依法确定欠薪主体与犯罪主体
(六)是案件移送突出时效性
二、存在问题
(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相关认定不一致
(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突出,主要包括:
(三)法律适用难问题
(四)部门联动协同办案机制仍需完善
三、工作建议
(一)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二)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三)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欠薪问题长效机制
(四)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五)明确欠薪主体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中的难点及对策

导语: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欠薪入刑已经明确写入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an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也已经具体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和程序,然而在实际具体案件移交过程中,仍然有较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未能成功移交,原因既有案件内容不规范等原因、也有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原因,更有程序对接等问题。为更好的打击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就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移动接收中的疑难点等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立足实际,不断加大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力度,2013年至2015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立案2348件、2397件、2705起,为劳动者追讨工资5216万元、5054万余元、7800余万元。2013年至2015年,劳动保障监察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分别为3件、11件、47件。
自2015年至2016年9月,全市共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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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依法进行证据收集工作。孟津县人社局在处理李某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时,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立案调查处理,注重相关证据的采集并及时固定相关物证、书证,确保了向公安机关移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处理某建筑工地包工头逃匿行为时,采用发短信、电话录音等能够留痕的方式多次尝试与其联系,在经联系仍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依据现有的充分证据认定其逃匿。
(五)是依法确定欠薪主体与犯罪主体。孟津、嵩县等县市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首先厘清各方承包关系,找出欠薪根源以确定各欠薪主体,各地大都采取向各欠薪主体同时下达责 令限期支付方式,以便于明晰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职工投诉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案件,用人单位能够配合并表示愿意承担清偿责任的,督促其与投诉职工达成清偿协议;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欠薪单位拒不配合或主要负责人逃匿的,严格依法调查取证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六)是案件移送突出时效性。栾川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给予用人单位必要的履行时间,在责令文书送达后,人社部门同步进行案件移送的准备工作。西工区在查处某餐饮店涉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快速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在责令支付到期仍未支付的情况下,立即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24小时内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二、存在问题
受工作机制、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规定及劳务市场现实环境的影响,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建筑、加工、餐饮、纺织等行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移交司法案件仍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相关认定不一致。公安机关认为,承包人在拿到全部工程款后,承包人将工程款用于支付吊车费及部分工人工资,而非将工程款独自占有,因此缺少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素,以及当事人违反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上与人社部门存在较大分歧,公安机关认为承包人只要将工程款用于与本工地有关的设备费用支付,而不是独自占有,就不构成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而人社部门则认为工程款应首先为工人支付工资,而不能先支付工地其他费用;
(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突出,主要包括:
1.“逃匿”的证据收集和行为认定难。如在办理某建设项目包工负责人欠薪逃匿一案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搜集了行为人涉嫌逃匿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移交案件时,公安机关提出疑问,即行为人是否是因临时办理其它相关业务外出导致了无法联系,要求再补充提供行为人是否欠薪逃匿的 确凿证据材料,但是在包工负责人逃匿的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社部门依据现有的执法权限无法进一步调查认定相关事实。
2.“转移财产”、“有能力支付”的证据收集和行为认定难。目前,法律法规对行为人涉嫌“转移财产”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具体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人社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缺乏确定上述行为的法律权限和依据,同时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向银行、房产、车管等相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明材料,但是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可以依职权按法定程序调取材料,由此导致人社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具体核实确认行为人是否有财产。
3.调取资料、认定证据难。一是被调查用人单位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逃匿,无法调取有关原始证据资料。二是有的被调查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相关原始资料记录不明晰,无法提供完整有效的考勤记录、产品质量考核记录、工资核算和支付记录、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据,导致无法核实实际拖欠工资的时间、数额。三是被调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或以种种借口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四是有的建筑施工包工头、农民工干完一个项目就转移到另一个项目,联系不到劳动者进而无法进行调查核实。五是有的建设项目使用劳务市场的人员,而劳务人员数量一天一变,增加了调查难度。
4.法律文书送达难。有的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态度蛮横甚至暴力阻挠,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有的将劳动保障监察员拒之门外或以种种借口拒绝见面;留置送达法律文书需要进行拍摄或录像却没有规范统一的格式要求,影响案件查处效率。
(三)法律适用难问题。
1.工资数额认定难。在日常执法和处理欠薪逃匿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调查、不接受询问和不提供欠薪的有关材料等情况,导致无法核实职工提供的欠薪数额。 特别是在建筑领域更为突出,相当一部分建筑施工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工程层层转包、分包,劳务费与工程款、设备租赁费、货款等混在一起,又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索赔等经济纠纷掺杂其中,当事人经常对其工程量核算、民工工资数额的确认发生争议。虽然在人社部〔2014〕10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 ……(未完,全文共7250字,当前仅显示254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中的难点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