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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研究

发表时间:2017/8/2 16:23:12
目录/提纲:……
一、农村新型社区架构下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定位
二、我市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一)对农村新型社区法治建设思想不够重视
(二)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严重滞后
(三)农村新型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极度缺乏
(四)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保障
三、对策建议
(一)广泛凝聚共识,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大局
(三)建设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主力军”作用
(五)注重资源整合利用,做好结合文章,全面提升服务大局、服务群众工作水平
……
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研究

___、_全会对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农村逐渐向新的农村社区转变,其中以基础设施城镇化、服务管理社区化、生活方式市民化为标志的农村新型社区的数量不断增加,农民集中居住率逐年增长,农民的居住环境、身份、生活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且社区居民成分复杂、人口数量大,由此带来社区管理、公共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新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各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治理机制,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本文从加强社会治理的角度,以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切入点,围绕如何加强农村新型社区法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构建平安和谐社区,提高社区自治水平,依法维护群众权益等,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期对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提升行政工作水平有所裨益。
一、农村新型社区架构下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定位
农村新型社区是相对于传统农村社区和现代城市社区而言的,目前对农村新型社区的概念没有统一权威的界定。通常认为,农村新型社区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以一定人口规模为基础,以一定产业发展为支撑,以现代人际关系为纽带,以社区组织及相应治理机制为保障,以服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农村现代化发展为目标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按照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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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处化解,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矛盾纠纷不出社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举措。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_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群众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运用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接受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是运用群众自己的力量解决群众之间的纠纷的有效方式。加强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利于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引导、联系服务群众,准确把握群众意愿,畅通群众诉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群众的现实利益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延伸行政职能、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人民调解工作是行政职能在基层的重要体现,是行政的_工作之一。人民调解组织担负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_的重要职责,不仅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保驾护航,为群众排忧解难,而且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变矛盾化解过程为弘扬法治、普及法律的过程,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加强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填补“空白”,把行政工作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辐射到最广大群众,为发挥行政职能搭建了平台、创造了条件,对于提升行政整体工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二、我市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当前,我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据了解,全市共规划农村社区1182个,已建成1035个,建成率达87.6%;其中规划农村新型社区663个,已建成211个。按照《市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一五五”三年行动方案》,到2018年底,全市农村社区建成“面积达标、功能完善、运转正常”的社区服务中心,逐步引导62万户、210万农民进入社区集中居住,实现就近就地城镇化。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推进,为创新社会治理、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也要看到,受思想认识、政策环境、现实条件等因素影响,我市农村新型社区在组织、机制建设等配套方面却相对滞后,且发展不均衡,在基础设施、生活服务、文化等方面跟进相对及时到位,但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内容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工作室等法治建设却严重滞后于社区建设,既制约法治保障作用的发挥,又影响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工作大局。
(一)对农村新型社区法治建设思想不够重视。法治是_理政的基本方式。随着全面依法_的推进,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方式逐步_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延伸到最基层广大组织和群众。农村新型社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的基本单元,必然要按照法治的要求引领和推动基层建设。作为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系统工程,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面广、任务重,需要在法治的引领下统筹谋划、有序推进。但实践中,有的地方“重发展轻法治”,对农村新型社区法治建设重视不够,对人民调解在创新依法治理、维护_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政策支持不够有力。比如,去年_、省“两办”相继出台《意见》,对设立社区行政工作室以及加强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我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却鲜有涉及,造成人民调解工作因缺乏政策支持而难以开展。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农村新型社区内涵把握不准,简单地认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就是农村集中合并,对人民调解组织等配套建设缺乏共建意识,造成工作被动。
(二)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严重滞后。依法规范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有效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当前,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在镇(街)、村(居)实现了全覆盖、网格化,共建有调委会8592个,其中村(居)调委会6988个。但随着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心由传统农村向新型社区转移,原有的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而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尚未依法规范设立,由此造成人民调解工作“空白”“断档”。据了解,全市已建成的1035个农村社区中,在形式上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大多数只是挂上了调委会的牌子,调委会名称、人员组成和产生办法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真正依法设立、相对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到10%,直接影响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成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短板”,势必影响社会治理大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农村新型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极度缺乏。农村新型社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各种矛盾问题集中、多发、易发,对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由 ……(未完,全文共7303字,当前仅显示25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村新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