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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在我法律中处境探析

发表时间:2017/9/4 21:48:21
目录/提纲:……
一、问题的切入: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说起2
二、问题的全景:探讨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处境3
(一)行政合同的存在与否3
(二)行政合同的独立性5
三、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现状9
四、行政合同之诉讼救济途径的完善11
一、问题的切入: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说起
二、问题的全景:探讨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处境
(一)行政合同的存在与否
(二)行政合同的独立性
(一)主体标准(二)目的标准(三)行政优益权标准
三、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现状
四、行政合同之诉讼救济途径的完善
……
行政合同在我法律中处境探析

目录

一、问题的切入: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说起 2
二、问题的全景:探讨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处境 3
(一)行政合同的存在与否 3
(二)行政合同的独立性 5
1、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特征 6
2、行政合同的合同性 7
3、案例回应 8
三、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现状 9
四、行政合同之诉讼救济途径的完善 11

案例导引

1993年11月17日,武汉兴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松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约定:国土局将一块1.2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兴松公司开发,兴松公司向国土局支付532.8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兴松公司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完成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建设,4年内未完成又无正当理由的,国土局有权要求兴松公司按照国土局确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差价,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由于拆迁户安置问题难以解决等原因,经国土局多次督促,兴松公司仍未能按期完工,国土局遂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决定无偿收回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兴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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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肯定的,那么另一个问题随之出现,即它与民事合同的区别问题,亦即其独立性问题。
(一)行政合同的存在与否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曾经存在着否定行政合同存在的观点,其主要依据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一种单方行为,从而使得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无法涵盖行政合同这种双方行为,进而否定行政合同这种行政行为的存在。但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了对“具体行政行为”限于单方行为的解释,因此,我们不能再依据传统的理由将行政合同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其后,这个问题又得到进一步明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发布《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了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成为行政案件的案由之一。这个过程不断越来越明显的表明行政合同的存在。
从实践中来考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十一届_全会后, 我国确立了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随后在1985年1月1日, __、_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规了粮食、棉花定购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与粮棉订购合同标志着我国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已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为在城市中运用行政合同提供了基本依据。1988年, _先后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标志着行政合同开始在我国运用于国有企业。1990年5月, _又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及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家对土地使用的管理转变为行政合同管理方式。该条例、办法和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合同中的制裁权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权等行政合同所特有的规则。从此, 行政合同开始在我国以自己特有的面貌区别于其他合同而存在着,并且获得很大的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至今我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行政合同的概念, 更没有相关的行政合同制度,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行政合同的现实存在。随着实践中的发展,行政合同概念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诸多法律文件之中。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报告中指出:“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正式报告中提到行政合同问题; 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确认了27种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行政合同”; 2008年4月9日通过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次将行政合同制度写入其中,在第93-98条分别规定了行政合同的含义、竞争和公开原则、书面形式签订、批准生效、行政指导和监督权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等内容。
另外,实践中,法院也遇到了很多行政合同案例。这均说明行政合同在我国大量存在是一个不争的现实。
(二)行政合同的独立性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作为契约的两种形态,必然存在一定共同的契约特征。同时,两种合同是相互独立的,行政合同具有其自身的特征。虽然不能将行政合同理解为“行政”与“合同”的简单相加,但是为了方便研究其特征,我们仍然可以从行政性与合同性两个角度来剖析研究其特征,以表明行政合同的独立法律地位。
1、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特征
行政性是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尤其是民事合同的一面。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与民事合同的对比,来研究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特征,大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表明了它强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有行政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的当事人,而且,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是作为一种优势
地位的当事人签定行政合同的, 而不是以机关法人这样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而民事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且这种平等关系是与生俱来、始终如一的。第二,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的行使职权,往往赋予行政机关许多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制度的正顺利执行。这些优益条件(1)行政主体对履行行政合同享有监督权与指挥权;(2)行政主体享有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力;(3)当相对人有违约行为时,行政主体享有制裁权。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行政合同中并不对等,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特权。而民事合同中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第三, 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履行行政职能,行政主体借助于行政合同形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民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民事主体的私益。第四,从意思表示看,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都不是完全自治的,比如行政主体并非可以任意缔结行政合同的,其缔结与否、如何缔结、缔结的对象等都有一定的要求,需根据其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行为,并非完全_。而民事合同中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在遵循法律 ……(未完,全文共7800字,当前仅显示27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行政合同在我法律中处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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