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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授信权限分类指导政策细则

发表时间:2017/9/25 21:24:50
目录/提纲:……
(一)权限控制与业务拓展兼顾原则
(二)授信权限管理与风险_并重原则
(三)差别核定与动态调整结合原则
(一)除农户小额贷款外,采取信用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一律报省联社咨询
(二)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调整(贷款重组、借新还旧)权限按基本权限1.5倍执行
(三)低风险信贷业务不受授信基本权限限制,由各县级行社自主审批
(五)信贷业务展期与收回再贷权限为原审批(咨询)机构
(一)股权关联:各客户之间存在股权关系
(二)人员关联:各客户之间法定代表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或近亲属
(三)实际关联:各客户受同一人(或法人)控制或者实际控制
(一)发生越权违规行为
(二)新增贷款业务出现明显风险
(三)经营状况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省联社认为应当调整权限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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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授信权限分类指导政策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机构信贷授信业务管理,规范信贷授信业务履职行为,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促进各级行社信贷业务管理水平提升和信贷资产质量提高,根据省联社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法人行社必须建立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制度,在规定经营范围和规定基本授信权限范围内,根据本地区风险状况、客户风险特征及分支机构管理水平,对有关审查审批人员、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进行授权并规定相应的最高信贷授信权限。接受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信贷业务。
第三条 信贷授信权限分为基本权限和特别权限两类。
基本权限是指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省联社根据信贷业务授信差别化管理的基本原则,对辖属各级机构核定的办理各类信贷业务的最高额度,包括全部信贷业务。基本权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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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扣减确定或单独核定。
第七条 每年初省联社将根据全省上一年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确定授信基本权限三个等级的分类标准。各市、县机构根据本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确定初分等级,同时省联社将根据机构类型、贷款规模及地域环境等差异因素对初分等级进行差别化调整,确定各机构每年度最终信贷授信业务基本权限。
第八条 授信基本权限一经核定,原则上年度内不作向上调整,但对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恶化或信贷管理不规范的机构,省联社将适时调低该机构授信权限等级或直接将该机构调为B类权限。各市级机构也可根据辖属机构经营情况与风险_能力向省联社提出下调或恢复基层经营机构权限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各县级机构信贷授信最高权限如超过该机构集中度监管标准的,按监管部门集中度要求执行。
第十条 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及4A级以上的县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授信权限遵照《***省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规定,不执行上述分类标准。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授信基本权限包括新增贷款权限(含收回再贷)、存量贷款借新还旧、重组贷款及贴现业务权限。并按客户类型、贷款品种及担保方式分别核定权限。
(一)除农户小额贷款外,采取信用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一律报省联社咨询。
(二)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调整(贷款重组、借新还旧)权限按基本权限1.5倍执行。
(三)低风险信贷业务不受授信基本权限限制,由各县级行社自主审批。
(四)组合担保贷款业务,单户授信权限按不同担保方式担保比例与不同担保方式对应的单户权限额度之积的总和执行,不同担保方式最高授信权限不得简单累加。
(五)信贷业务展期与收回再贷权限为原审批(咨询)机构。
(六)质押贷款授权权限仅指不属低风险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权限,对于其他动产、仓单、应收款等质押各级机构无授权权限。
(七)市、县级机构贴现权限按质押贷款权限执行;转贴现的授信权限由市级机构执行,但省联社每年可根据经营情况对贴现和转贴现规模进行调控和控制。
第十二条 各机构对集团(关联)客户必须统一授信,集团(关联)客户各成员企业授信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单一客户授信权限的1.5倍。
集团(关联)客户主要包括:
(一)股权关联:各客户之间存在股权关系;
(二)人员关联:各客户之间法定代表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或近亲属;
(三)实际关联:各客户受同一人(或法人)控制或者实际控制;
(四)其他关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应当视同集团(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五)各级机构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授信审批部门人员不得审查、审批以自己或近亲属及其他关联关系人申请的各类贷款。

第五章 转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级机构信贷授信基本权限不允许转授权。
第十四条 各县级机构可向主管信贷审批中心副主任、授信审查审批中心、审查审批岗转授部分授权权限,对主管信贷审批中心副主任转授权最高不得超过基本授权权限的50%;对授信审查审批中心转授权最高不得超过基本授权权限的30%;对审查审批岗只可转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权限,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得向分支机构转授授信业务权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社要严格遵守省联社信贷 ……(未完,全文共2754字,当前仅显示17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信贷授信权限分类指导政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