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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9/25 21:41:52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客观地识别、度量、监测和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关于进一步强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低风险业务外,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1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权限比照省联社评级基本权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机构有效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原则上应每年进行一次,当客户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重评。

第二章 信用等级调整与限定

第八条 当合作社客户发生以下情形时,其初评信用等级须进行向下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有贷款欠息或发生不良贷款的,合作社信用等级直接降为B级。
第九条 对于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小型企业,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可向上调整一至两个等级:
对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原则上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以上;达到市级A级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的合作社,信用等级可评定为A级以上;
第十条 当合作社客户发生以下情形时,其初评信用等级须进行限定:合作社及其成员逾期贷款金额超过该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总额的2%,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BB级;

第三章 信用等级重评

第十一条 合作社客户在上一年度信用评级工作结束后至下一年度信用评级工作开展前的期间内,发生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限定事项,且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高于特例调整与限定后信用等级时,应启动重新评定信用等级的相关流程。
第十二条 合作社客户在上一年度信用评级工作结束后至下一年度信用评级工作开展前的期间内,发生重大经营变化,应及时启动重新评定信用等级的相关流程。重大经营变化是指客户已经发生的重大投资行为、遭受的严重损失、经营环境的变化、涉及法律诉讼、实施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合作社客户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总投资额超过客户投 ……(未完,全文共1407字,当前仅显示8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