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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贷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9/25 21:50:17
目录/提纲:……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至60周岁(不含)之间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商场管理方或其他担保方提供保证担保
(七)借款人在农信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九)借款人信用评级在A(含)级以上
(十)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农信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七)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已查知有金融欺诈、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的机构
(二)有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虚假贷款行为的机构
(三)内部管理混乱或资金严重短缺的机构
(四)已经或即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机构
(二)以进场提点方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验资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五)原则上两年(含)以上企业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六)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或资质资格、执业证书
(八)个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的身份证件
(九)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一)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一)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三)合……
微商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微小商户(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丰富信贷产品体系,积极拓展信贷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商贷”业务,是指农信机构(农信社、农商行,下同)基于商场管理方等第三方(含大型商超、购物中心、专业市场等各类商业综合体及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提供担保,与在商场管理方经营的微小商户(企业)一次性签订微型商户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客户通过柜台、自助设备(ATM机等)、网银进行循环借款合同项下提款和还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商户循环借款合同,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或三方协议,每笔提款的借款期限应包含于最高额担保合同(协议)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内。在循环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协议)的有效期内,无需逐笔办理借款合同和担保手续。
第四条 “微商贷”应遵循“一次审批、循环用贷、自助(柜台)提款、规范操作”的原则,在有效防范信贷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9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动无关的“微商贷”。
第九条 严禁向本机构在职员工、合作方法定代表人、个人控股股东及总经理发放“微商贷”经营贷款。

第三章 合作方准入管理

第十条 合作方一般为大中型商业中心、购物中心、专业市场等从事商业经营的综合体,对于管理方实力较弱的,可以采取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方式来增强风险的控制能力。
第十一条 合作方准入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权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大中型企事业法人;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农信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六)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根据所担保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存入保证金(资金实力强的大型合作方可以适当减少或免存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
(七)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要满足省联社对担保公司准入的基本条件,核准具体合作方的同时核准担保公司,原则上一家合作方只与一家担保公司合作。
第十三条 保证金管理。合作方或担保公司应于业务开办前在经办机构存入相应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要专户管理,并签订有权代扣协议,以保证扣划无争议。如商户出现违约,经办机构有权从保证金中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本息。任何时点保证金与已担保余额之比不低于规定比例。严禁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合作方等级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缴纳保证金比例 合作范围
一级 _或省内大型连锁企业;
年营业额100亿元以上;
净资产10亿元以上; 免保证金 可在全省范围内与所在农信机构合作
二级 年营业额50亿元以上;
净资产5亿元以上; 3%
三级 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
净资产1亿元以上; 5% 原则上需引入担保公司
四级 年营业额2亿元以上;
净资产0.2亿元以上; 10%

第十四条 合作方授信总额管理。合作方担保授信总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能够提供担保公司担保的,可适度提高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合作方动态管理。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合作方的监测,严格建立退出机制。对借款商户出现担保业务逾期30天内不能代偿、保证金余额不足且1个月内不能及时补充、要立即中止合作。对与商户串通套取信贷资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出现重大法律纠纷等情形要立即终止合作。严禁商场管理方及担保公司要求借款人出资缴纳保证金,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作。原则上连续出现3次中止或终止合作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合作方申请。与合作方中止合作的机构要对原贷款进行清收直至全部收回。
第十六条 禁止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一)已查知有金融欺诈、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的机构。
(二)有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虚假贷款行为的机构。
(三)内部管理混乱或资金严重短缺的机构。
(四)已经或即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机构。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十七条 “微商贷”担保方式为管理方、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为了防控风险,可以增加商户摊床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抵押,具体如下:
(一)以摊床租赁方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可增加摊床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合同到期日应在摊床租赁协议到期日之前。担保额度一般应在摊床剩余使用价值内。
(二)以进场提点方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
(三)以购买方式取得摊床所有权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可增加摊床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额度一般应在摊床剩余使用价值内。
第十八条 担保责任的相关说明
(一)以商场管理方、担保公司同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须与经办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商场管理方、担保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农信机构即可从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金中扣收贷款本息,也可从商场管理方提供的保证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二)以商场管理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以摊床使用权、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的,须与经办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商场管理方应承担 ……(未完,全文共8157字,当前仅显示222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微商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