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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7/9/27 7:47:50
目录/提纲:……
(一)分级管理,归口办理
(二)统一协调,各负其责
(三)落实责任,奖惩严明
(四)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一)受理各种形式的来信来访事项,筛选检举、控告、申诉、意见、建议等信访信息
(二)承办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和本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按时报送上级领导机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理对省联社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
(五)省联社领导认为应该直接办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一)办理辖内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反映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
(三)办理上级联社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四)转办辖内非直接管理的员工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
(五)本级机构领导认为应该直接办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一)登记
(二)拟办意见、呈批和办理
(三)查核
(四)督促催办
(五)上报结果
(六)回复
(七)材料保管
(八)信访统计
(一)根据指责分工,应当接待而拒绝接待,或者应急时处理而故意拖延的
(四)丢失、隐匿或者私自销毁群众信访材料的
(五)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法或者违犯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以上访为名流窜行骗,聚众闹事的 ……
**省农村信用社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根据《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外,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单位及个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省联社、市级农商行、各市联社、市办事处、各县级行社及内设机构转办、举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管理的党员或员工有关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和行风问题,以及省联社管理的党组织、党员或员工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依照规定应由省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活动。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贯彻执行_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具有信息反馈、监督和保障作用。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部门)和本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宜,并对重要信访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
(五)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按时报送上级领导机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综合分析信访情况,把政策性、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或提供给有关部门参阅。
(七)指导、检查下级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审查下级单位回复的信访事项;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必要时派员协助核查。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登记、办理制度,对所接收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事项,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事项,相关领导应根据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事项,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收到纪检监察信访件,应及时转交给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得丢失、扣押、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内容;不得将上级机关或领导人对控告检举材料的批示告知当事人;收到对同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检举、控告,必须按程序移交,任何人或组织不得扣压。
精神病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应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反映。
第十一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部门)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或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上报结果。报告结果一般应在二个月内,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事项,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在办理中必须坚持原则,出以公心,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事项,并接受党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要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责任层层分解,归级归口解决,不推不拖、不等不靠,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不把矛盾上交。
第十四条 在发生_、赴省_性上访事件时,省、市、县三级机构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劝解和疏导,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章 受理和办理范围

第十五条 省联社监察(纪委)保卫部负责下列信访事宜:
(一)办理对省联社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反映省联社各部门,市级农商行、各市联社、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联社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违法、违纪、违规以及廉洁自律问题的事项。
(三)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省委、省政府及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四)转办反映省联社管辖的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党政组织、党员、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
(五)省联社领导认为应该直接办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市级农商行、各市联社、办事处和县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受理辖内纪检监察信访事宜:
(一)办理辖内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反映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
(三)办理上级联社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四)转办辖内非直接管理的员工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
(五)本级机构领导认为应该直接办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办理信访事项:
(一)登记。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和上级领导机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应分别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簿)》上按照所列的项目逐项进行登记:
1.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所检举、控 ……(未完,全文共6013字,当前仅显示211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