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合同契约/调研报告/毕业论文/>>正文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基础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6/1/9 17:58:04
目录/提纲:……
一、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概述
二、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法上其他损害赔偿的区别
(一)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区别
(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二)项规定外,合同终止的意义等同于债的消灭
(二)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无效损害赔偿的区别
(三)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因撤销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区别
三、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
(一)违约责任原理,即合同义务理论
(二)信赖利益赔偿说
四、小结
……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基础问题研究
  
  年月日,南京市易发房地产公司与南京洋霸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为南京兴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月日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为现名)签订《全同书》,约定洋霸公司购买易发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本市虎踞南路号室商品房一套,购房款及代办费等合计元。洋霸公司支付易发公司现金元,易发公司将房屋先期交付洋霸公司使用,洋霸公司所欠房款元,由洋霸公司提供屋面保温材料冲抵。若因屋面保温材料质量问题或供货不及时造成易发公司损失,由洋霸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洋霸公司于当日给付易发公司购房款及代办费计元。易发公司在同年月日给洋霸公司出具领取房屋钥匙的凭据。在合同签订后,为支付房款,洋霸公司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贷款万元;洋霸公司为购买房屋装璜材料,南京金盛装饰城签订装璜材料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万元定金,由于房价不断上涨,易发公司后悔房屋卖价较低,故迟迟不交钥匙给洋霸公司。同年月日易发公司销售部给公司报送《关于解除我公司与南京市兴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合同书的请示》一份,其主要内容为:经工程部审核兴成公司未能提供屋面保温材料及完整的产品样本,亦未能提供产品行业及国家标准。现兴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房款元,请公司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0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在于规范损害赔偿及损害赔偿之债。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被认为最为重要,因为万流归宗,民法上的问题,归根到底,都以此为_。损害赔偿责任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责任形式,适用范围也最广,几乎没有哪一种民事责任不能用损害赔偿来表现和衡量。正因为如此,损害赔偿吸引了众多学者对之作各式各样的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曾世雄将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归纳为四类,即:因契约关系发生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因保险契约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法律之特别规定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之债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如可分为法定损害赔偿之债,约定损害赔偿之债,直接损害赔偿之债与间接损害赔偿之债。本文所要讨论的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既包括法定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约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直接的损害赔偿,又包括间接的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解除对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由于对合同解除的定义认识不同,必然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范围认识不同,而且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能否并存的不同认识更加会影响本文讨论命题的成立。不过令本人欣喜的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的观点已经稳占上风,这一点在后面将有专门论述这里无须多谈。要想进一步理解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概念,必须对合同解除作进一步的细化,关于合同解除的定义目前存在争议。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也是一项法律制度。它可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崔建远等均持此观点。但我国也有学者反对这种观点,主张协议解除是无解除权的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其效力应依新合同而定,而不能适用民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因而,协议解除不应属于合同解除的范畴。也有人认为协议解除是合同_的应有之意。无须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并纳入合同解除的范围,是否承认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与要不要将此规定在合同解除制度中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我国学者之所以有这种观点,主要是受传统大陆法系关于合同解除认识的影响,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观点,但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合同解除分广义与狭义狭义的合同解除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广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协议解除。笔者认为上述对合同解除的范围的理解都不够全面笔者认为合同的解除应分为两种一种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引起的解除即违约解除另一种是因无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引起的解除即非违约解除它应当包括因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引起的解除,约定解除及协议解除等。违约解除实质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它侧重保护的是非违约方的利益,法律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的经济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所以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既包括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又包括非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在本文中重点讨论的是非基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笔者把它称为狭义的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因为基于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可按违约行为处理,追究违约责任,处理较为清楚,笔者之所以不赞成大陆法系传统的合同解除观点,主要是因为:
  
  ⒈协议解除已经成为合同解除的一种形式,而且日常生活中比较常用,如果不把它当作合同解除的一类加以规范,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⒉协议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不对它加以具体规定,往往会影响合同法的生命力,因为法定解除是大家都熟知的,当事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有时也有协商的成份,而且有时在合同解除案件中,既存在法定解除也存在协议解除的情况,所以不能将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割裂开来。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协议解除。
  
  二、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法上其他损害赔偿的区别
  
  (一)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区别
  
  要想分清二者的区别,应当首先分清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合同终止是外国法学上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合同解除有密切联系,在是否应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上,各国立法存在分歧。在世纪末期,德国起草民法第一草案时,曾经把终止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形式。但在制定民法第二草案时,认为终止毕竟性质上不同于解除开始把二者分开,不但名称不同,效果也不同,一般认为终止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日本民法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但在规定合同解除时,将其分为两类:一是解除的效力将溯及既往;二是解除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大陆法系学者大多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有区别,认为两者都是 ……(未完,全文共10641字,当前仅显示25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基础问题研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