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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利益关系

发表时间:2006/1/9 18:08:42
目录/提纲:……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村承包土地利益关系
(一)农村土地利益关系问题的历史、现实与存在问题分析
(二)理顺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利益关系之法律思考
(三)理顺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利益关系之对策
(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土地承包权多种实现形式的几点设想
三、农村住宅土地利益关系
(一)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及其问题
(二)农村住宅买卖中的土地利益分析
(三)关于农村住宅建设的几点思考与设想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益关系
(一)集体建设用地现状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一)农村土地权利类型的涵义
(二)农村土地权利类型的划分
(三)农村土地权利类型的特征
(四)三种农村新型土地权利之比较
(五)两种农村土地管理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村承包土地利益关系
(一)、农村土地利益关系的历史、现实与存在问题分析
(二)理顺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利益关系之法律思考
(三)理顺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利益关系之对策
(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土地承包权多种实现形式的几点设想
三、农村住宅土地利益关系
(一)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及其问题
(二)农村房屋买卖中的土地利益分析
(三)关于农村住宅建设的几点思考与设想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益关系
(一)集体建设用地现状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五、农村土……
关键词农田承包农宅买卖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利益关系籍属固定土地租佃土地权利类型政策、法制与对策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村承包土地利益关系
  (一)农村土地利益关系问题的历史、现实与存在问题分析
  (二)理顺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利益关系之法律思考
  (三)理顺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利益关系之对策
  (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土地承包权多种实现形式的几点设想
  ⒈历史遗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的赔偿问题
  ⒉补偿与买断问题
  ⒊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工作遗留问题
  ⒋土地承包政策导致的土地利益失衡与承包模式创新关系问题
  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籍属确认”问题
  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籍属互换”问题
  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籍属变更”问题
  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三、农村住宅土地利益关系
  (一)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及其问题
  (二)农村住宅买卖中的土地利益分析
  (三)关于农村住宅建设的几点思考与设想
  ⒈农宅建设在三农问题中的定位
  ⒉农宅建设与城镇化关系问题
  ⒊农村住宅规划问题
  ⒋农村住宅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近期与远期目标相兼顾问题
  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法律问题
  ⒍农村住宅建设中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问题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益关系
  (一)集体建设用地现状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五、农村土地权利类型及比较研究
  (一)农村土地权利类型的涵义
  (二)农村土地权利类型的划分
  (三)农村土地权利类型的特征
  ⒈农村土地权利类型的法定性
  ⒉农村土地权利效力的顺序性
  (四)三种农村新型土地权利之比较
  ⒈三种新型土地权利的概念
  ⒉三种新型土地权利之间的联系
  ⒊三种新型土地权利之间的区别
  (五)两种农村土地管理权
  正文
  土地是三农问题中最基础性的物质要素,如果没有了农村土地也就无所谓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因此我们研究三农问题首先应从研究农村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入手,事实上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围绕三农问题的社会矛盾突出之处大都与土地问题有关或者是由土地利益关系问题衍生出来的,三农问题处理得较好的时期也都是土地利益关系处理得较好的时期,在理论上研究土地利益关系问题进而在工作实践中理顺农村土地利益关系无疑具有基础性地位。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宪法、土管法)均明确规定了农村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农村土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77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表现是:因婚姻等原因出现人口迁移时,仍沿袭不承认农民个人土地利益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作法,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随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迁移,然而到了承认农民个人的土地利益主体地位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农民个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户口迁移时其土地利益也随着户口迁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理论认识模糊和实践中的混乱作法经改革开放后二十余年的积聚已经变得十分突出了。允许个人的土地权益随着户口走的作法,理论上存在逻辑关系不清、实践中存在因认识不统一导致村级组织操作混乱的问题,造成了因户口迁移人员土地承包权为主的土地权利在两个集体经济组织间任意变动而且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土地利益的界限都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状态,尽管我们后来制定了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中,也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流转制度,但因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籍属”(指农民个人归属于某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固定化这个前提性的概念,事实上却存在着“个人土地权益随着户口走”的潜规则,才造成了农村内部土地利益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特别是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被侵犯问题都很突出,年底开始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至今仍有许多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无法实现,为此上访的某些妇女尖锐地提出:“_搞了半个世纪了早就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可我们的田哪去了?”实践中解决起来的难度非常大,司法和行政手段都显得力度有限。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从理论、法律、政策的层面上进行深入研究。
  笔者结合具体的信访工作曾对农村某镇范围内农民的土地权利问题做过实地调查,并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找出其内在的规律性特点:
  案例,沿海村毗邻旅游开发区,因开发区的建设过程中大量征用了该村的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了巨额征地补偿款,且每年都从集体收益中拿出一部分分给村民,本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水电费、农业税等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村民个人得到的实惠较多,多年来外村的人想进来而本村的人不愿意出去,特别是婚迁时体现得更明显,于是该村实行了一系列“土政策”,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名誉户口制度”。所谓名誉户口是村民对该村户籍上有名却不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参加征地补偿或村集体收益的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经济权益的村民户口俗称,有名誉户口的人员多时达数十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情况之一,嫁到本村以外的妇女户口未迁出被村里取消了个人土地权利及其他方面的待遇。其中有的是因结婚时丈夫为非农户口,在未改革城乡二元户口制度的年代无法迁往夫家户口所在地;有的是因丈夫的户籍地生产、生活条件不如本村而不愿意迁出;也有的是准备迁出但因丈夫所在的村实行“排队迁入”政策需要等待,所谓排队迁入政策是指该村对嫁入本村的妇女实行按结婚的时间排序只在维持本村人口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出现迁出或死亡时才依序予以迁入并享有正常的村民待遇,提前迁入的也是名誉户口。
  情况之二,外嫁女的子女们因出生随母亲落户本村而未享有土地权益,历史上很长时期执行子女的户口随母亲落户的政策,这些子女们一出生就报上了“名誉户口”。据说现在国家实行子女户籍可自愿选择随父亲或母亲落户的政策后在部分村民的压力下该村也有松动,给予本村男子与非农户口女子婚生子女落“正式户口”。
  情况之三,外嫁女的丈夫们因从妻居户口在结婚迁来时就是“名誉户口”,例外的情况是该村的有女无儿户许可一个女儿招婿上门落户且是“正式户口”,这与全县的政策是一致的,该县的政策是必须许可有女无儿户的一个女儿招婿落户且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正常权益,若一户有多女招婿落户时,只要村里同意县里的政策也不禁止。
  情况之四,婚迁来本村的妇女离婚再嫁后户口未迁出而被村里取消了个人土地权利,这也是形成“名誉户口”的原因之一。
  情况之五,某私生女孩出生后没有户口,其母亲嫁入该村后她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年_人口普查时村委会在其继父的强烈要求下才给落上“名誉户口”。
  情况之六,原为非农户口的妇女在原籍“非转农”后婚迁入本村,村委会按“名誉户口”人员对待。
  情况之七,其他正式户口人员没有按村委会要求迁出户口而被取消了土地权利,如:小学生李某,其母亲生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患颠痫病需要李某的年迈的外祖父母照料其生活,村里对母子二人也给予“特殊照顾”,母子二人都是“正式户口”,但李某岁时母亲病故,村委会因其没有将户口迁往其父亲的户籍地而取消了其土地权益,他的户口也就成了“名誉户口”。
  案例,村的村民高某某、吴某某夫妻二人为投亲,于年以每人元的代价向村委会交费后将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入该村,当时村委会承诺待土地承包权调整时分给其承包地,但村两委换届后一直没有分给其承包地,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也没有分给其承包地,其子前年因考上大学而将户口迁出恐怕一辈子也不会享有应有的土地权益了,一家三口人的土地承包权就是这样被买“丢”了。更令其感到后悔的是其原户籍地*村因某大型企业征地村民每人可得二万元的补偿款,全家人因户口早已迁出而不能参加分配。
  案例,村初中女学生刘某某,父母离异后由母亲直接抚养,其母再婚时母女二人都被取消了土地承包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承包地被强行收回,直到其母再次离婚后土地权益才得到了恢复,母女二人曾多次上访要求补偿她们恢复土地权益前的损失,并声言母女二人的土地承包权是用离婚的代价换来的。
  案例,无独有偶,村的卢某某离婚后与女儿一起生活,其女儿丁某某与某外地人结婚并已生育两孩子,丁某某的户口在婚后就成了“名誉户口”土地权益随之被村委会取消,卢某某因担心女儿随夫离开自己而多次上访试图为女儿找回土地承包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并以扬言去省上访找电视台法治节目组的方式施加压力,但村干部仍不为所动,有人还说:“女人们看见这几年村里‘卖地’分钱了,就不迁户口跟着分钱,等到过几年地没了钱也分光了,她们又可以迁走户口了,可我们这些男人们往哪迁啊?”
  案例,村对待婚迁来本村的妇女采取排队迁入方式,首先要保证本村人口总数不超过一定标准,只有因死亡、迁出人口数大于出生人口数而出现空缺时才允许嫁入本村的媳妇们按结婚时间的早晚依次迁入户口,并给予土地权利。
  案例,村分土地补偿款时,对已死亡和出生时间不长的人,按死亡时间长短和出生后的年龄段确定其分得补偿款的比例。
  五花八门的村级“土政策”,其具体情况很不相同,但至少说明了人们不愿沿袭大锅饭年代的作法。为了在土地利益分配时有所区别而制定了种种土政策,其本意似乎也欲建立一种“规矩”追求一种秩序,但实际上却造成了土地利益关系的极大混乱,个人的土地权利被侵害、集体土地利益不受尊重问题普遍存在。
  归纳起来,农村土地利益冲突集中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利益而言,在该村的某妇女婚迁到夫家时,若依传统的“潜规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到夫家所在地的村,那么在迁入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多了一个人参加分地(农村俗称均田承包过程为分地,下同),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将相对减少,而在迁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少了一个人参加分地,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将相对增加,如果考虑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区位优劣、土地对该村经济社会发展所起作用的差异,这种土地利益享有者(权利主体)与土地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就更大了,但这种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并没有像个人利益那样引起社会更多地关注,呈隐性状态,也没有人上访为集体利益讨说法,然而进行理论研究时更应予以充分注意。
  其二,就个人土地利益而言,如果妇女出嫁后户口迁入夫家所在地的村,依习惯的“潜规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转移到了夫家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不可避免产生的问题是:因迁入地所在村与迁出地所在村之间存在土地资源人均占有量、土地质量的差异导致该妇女因在两村之间转移土地承包权而实际分得的承包地数量亦会有增减、质量也会有所不同,有时这种差异很大,那么“吃亏”与“占便宜”也只有看她嫁得好坏了。在某些经济发展较快或正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村,一部分妇女因嫁入本村而得到了较好的土地的使用权(主要是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该地块可能在以后被征用而得到较多的补偿,也可能因开发成为商业用地而价值陡升等等;另一部分妇女却因婚姻而丧失了较好土地的使用权,对嫁到了外地的妇女而言根本谈不上公正,这部分妇女婚后不迁出户口,特别是从去年开始实行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婚不再需要村级组织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了,村委会对某些妇女的婚姻状况难以准确掌握,可以预言为了个人土地利益结私婚或结婚后不迁户口的人会更多,进而围绕这部分妇女土地权益的矛盾会更趋复杂化。
  其三,就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而言,村级组织的种种土政策人为取消了已经出嫁而户口未迁出人员的土地承包权、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收益分配权等土地权利,引发受害妇女的上访、诉讼等行为,虽然有一部分人能通过上访、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仍有更多的人不能达到_目的,因为有的村委会根本就不会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法院的判决,甚至于有些法院根本就不受理这类诉讼,个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利益矛盾造成了群众心理不平衡。更为严重的是在依 ……(未完,全文共27651字,当前仅显示497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农村土地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