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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

发表时间:2006/1/9 18:10:28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特征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
  
  根据民法理论,为土地使用价值进行利用而从农用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享用权能(它一般包括土地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农用土地利用权”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制度:一种为物权制度,如传统的永佃权、用益权等;另一种为债权制度,如农用土地租赁权。显然,立法上可以用物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用债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月日第九届_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和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一般实行债权保护,即《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类。要真正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不同性质和正确适用,有必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进行研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析,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养殖、竹木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①
  《农村土地承包法》由五章条组成,其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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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即“四荒”等农村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法律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一般实行债权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内容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经营_的基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即农户)为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从深层意义上讲,这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发展权利的确认,即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性质,以承包地作为广大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手段,是一项关于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法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显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即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有权承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一律平等,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能力,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从而依法真正保护了农民的生存发展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承包合同约定而发生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和第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发生。同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之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依承包合同而发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法定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_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约定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笔者认为,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由两种约定期限。一种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其约定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另一种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约定期限不得少于年,特别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超过法定期限,以利于这类农业自然资源的更好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使用方式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耕作,是指为了取得植物收获而在农村土地上从事栽培等农业活动。养殖,是指为了获取水产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产动植物等农业活动。竹木,是指为了取得竹木收获物而在林地、“四荒”上从事种植竹木等农业活动。畜牧,是指为了获得畜产品而饲养牲畜和家禽等农业活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农业目的是指承包方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第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该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承包方承担法定义务之一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我们认为,如种植竹木观赏而使用土地,可归为地上权或基地使用权;种植竹木为砍伐使用或出售而使用土地,则符合农业目的,应归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可流转性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目前,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已呈现多样性,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顺畅地流转,才能有效地配置农村的土地资源,适应市场的变化,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种类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
  “理论上可以用物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产生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用债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产生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立法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物权法律规范设计和债权法律规范设计,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和调整的重点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 ……(未完,全文共7660字,当前仅显示269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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