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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其意义

发表时间:2006/1/9 18:11:22
目录/提纲:……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化与物权化: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我国立法的现实选择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的法定化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法定化
(三)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责任的法定化
三、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效益的最大化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化与物权化: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形式既体现了我国农村土地_公有制的性质,又充分赋予农民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经营土地的自主权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正因其在制度上所具有的无比优越性,这种形式受到立法者的高度肯认。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形式法律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由于我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具体法律制度的缺失,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作为强势主体的发包方往往仅凭自己的意志随意撕毁合同,使得农民本该获得的收益得不到充分实现;承包期限约定过短则使农民不愿进行长期的投入,导致土地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图一时之利”的短期行为。凡此种种,极大地损害了作为民事主体的农民应有的权利,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和立法者开始重新审视和反思:农民所具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债权抑或物权?究竟应当采取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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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合中国的实际呢?应当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是更为适宜的制度选择。其理由大概有二:
  其一,采成文法体例的国家均将那些关乎基本经济结构,涉及生产关系根本_的权利类型界定为物权,而将其他的权利类型界定为债权。就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其行使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我国广大农村的_,深刻地影响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类型加以确立是十分必要的。
  其二,就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来自于行_对于承包经营权的随意侵夺。作为强势主体一方的发包方擅自撕毁合同,致使作为承包方的农民蒙受惨重的损失。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赋予权利人足够的救济途径无疑是一项极为有效的举措。
  以上分析表明,将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确定为物权性质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目前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也正是循着这一思路展开的。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_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专门法的形式从总则、家庭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性质的保护。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中也在“用益物权”一章中单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独立部分加以规范,用较大篇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诸多方面的内容作了详细说明。由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内容,并结合物权法理,可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的法定化
  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我国法律必须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承包方)权利义务的范围明确加以规定。具体言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法定化
  (1)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这种使用和收益权在承包期间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发包方无权随意撤销和侵害。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是土地收益权的自然延伸。惟有确保流转权的充分行使,才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最佳的收益。关于流转权,须注意两点:首先,涉及耕地、草地等农用地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将继承的对象限于土地的收益,而非继承权本身。其次,应十分注意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同土地法、担保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确保法律之间的平衡与协调,避免相互间的冲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的形式要件为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采纳了任意登记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做法,这和我国现行土地法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强制登记和登记生效的立法例存在着很大的矛盾,究竟应以何者为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弃权和交回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类型,其在设立与行使过程中都应考虑作为民事主体的村民应享有的意思自治。在依法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为确保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和土地承包权的相对稳定性,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义务的法定化
  我国在进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严格规定以下义务:(1)遵循用途管制的义务。即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确保土地自身持续性的义务。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法定化
  在现实中,农村土地经营合同往往频繁变 ……(未完,全文共4060字,当前仅显示20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