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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法办案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17/12/6 8:28:50
目录/提纲:……
一、案件管辖和追溯
二、立销案、强制措施管理
三、案件外调
四、案件移送
五、假药认定
六、案件移交和交办
(一)传销直销案件
(二)串通招投标、串通拍卖案件
(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四)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
(五)仙居电视台等县属媒体广告违法案件
(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环节案件
(七)认证认可案件
(八)重大、复杂跨区域案件
(九)需要投入较多人力精力的案件
(十)基层所认为需要移交并经县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的案件
七、工作业绩共享与评价
八、附则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法办案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稽查执法_改革,加强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执法办案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管辖和追溯
第一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稽查分局指定管辖。
第二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向稽查分局申请指定管辖,稽查分局可以指定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行使跨区域管辖权。
第三条 “四品一械”案件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在全县范围内实行追溯制度,涉及跨辖区的,由案初发地办案机构向稽查分局申请指定管辖,稽查分局根据情况派员协助。
需要通报外地的案件信息,由各办案单位拟制文件,稽查分局审核(包括赋与文号),分管领导签发。
二、立销案、强制措施管理
第四条 稽查分局负责管理全局各办案机构的立销案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4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派员协助并与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沟通,必要时申请提前介入。
因时效原因导致案件不能移送的,由办案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移送案件统一上报稽查分局审查,稽查分局认为符合移送情形的,上报法规科审核和领导审批。
五、假药认定
第十二条 对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需出具认定意见的,由稽查分局认定或法规科科长召集认定。被召集人员包括案件经办人、办案单位负责人、药械生产科科长、药械流通科科长、稽查分局分局长等,各参与认定人员必须出具确定性意见。
六、案件移交和交办
第十三条 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性质,各基层所查获的下列案件(线索),原则上应移交稽查分局进行查处:
  (一)传销直销案件;
  (二)串通招投标、串通拍卖案件;
(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四)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
(五)仙居电视台等县属媒体广告违法案件;
(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环节案件;
(七)认证认可案件;
(八)重大、复杂跨区域案件;
(九)需要投入较多人力精力的案件;
(十)基层所认为需要移交并经县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的案件;
(十一)县局认为需要移交的其它案件。
第十四条 基层所对查获的市场监管各类违法行为,符合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移交标准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稽查分局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业务科室在日常监管及工作中发现有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局长(含分管案件局长)审批,并按照上条规定的时间移交到稽查分局。业务科室应当对自行移交到基层监管所的案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移交案件(线索),由案件移交单位填制《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据材料、程序性办案文书和违法物资清单等材料。
案件接收单位应认真核实移交的案件材料,符合移交条件的,由负责人签收并指定经办人员办理,双方各留一份备存。
移交案件(线索)应当符合立案条件,属于日常监管事项的,不得以案源为由进行移交。
第十七条 稽查分局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查获的、业务科室、相关部门移交和上级部门交办等简易的案件及线索,应按照上条规定的时间交办相关基层所进行查处,填写《案件(线索)交办单》一式二份,附相关材料,并在案件管理系统的指挥平台中录入,相关基层所不得推诿或拒绝。
第十八条 稽查分局和基层所案件移交经办人员在接收案件(线索)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当天内报办案机构负责人立案并确定案件承办人员,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移交单位已经立案的,接收单位应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重新确定案件承办人员,并按规定报批。
对移交的案件应及时进行登记存档。
第十九条 稽查分局与基层所、业务科室应密切配合,互相合作,按照案件 ……(未完,全文共3006字,当前仅显示15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法办案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