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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加班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8/3/7 20:53:55
目录/提纲:……
(二)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急需完成非常规工作任务的视为加班
(二)在法定标准时间内应完成工作而超时完成的,不计入加班
(四)服务基层期间,工作时间之外的在途时间及休息时间,不计入加班
(六)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加班,必须连续工作、不能中断的岗位工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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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加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加班、加点(以下统称“加班”)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统一简称“部门”)、各办事处的在编在岗员工、借调人员(不含项目抽调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统一简称“员工”。
第三条 各部门员工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完成本职工作。未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自行加班者,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四条 各部门要切实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确因紧急、特殊工作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管理人员向员工明确加班任务,填报加班审批表,报有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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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加班审批程序和加班费支付程序
(一)确因紧急、特殊工作需要加班的,部门员工须填写《加班任务及加班工资审批表》(附件1),写清具体工作任务、加班时间,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由各部门根据《加班任务及加班工资审批表》,填制《工作人员加班情况公示表》(附件2)连同《加班任务及加班工资审批表》,于每月结束后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12月份为28日前),交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并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示。不按时上报的,视为无加班。
(三)经公示无问题的,人力资源部门按季根据规定标准计算加班费,并编制加班费发放明细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加班工资的发放。
各办事处的加班审批程序参照省联社部门执行,《加班任务及加班工资审批表》、《工作人员加班情况公示表》、《加班费发放明细表》复印件按季向省联社人力资源部报备,并与出勤情况进行抽查核对。
第十条 员工加班时间以小时为记时单位,满30分钟不足1小时的算为1小时,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 加班工资标准
(一)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加班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职工带薪年休假和强制休假离岗稽核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日工资计算口径(即日工资计算不含效益工资),按本人工资项目中的生活费、岗位工资、工龄补贴的合计数折算。
日工资=(生活费+岗位工资+工龄补贴)/21.75
第十二条 特殊工时制人员
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员工,如从事网络维护、业务授权、资金交易等工作的人员;需连续作业的人员;负责物业、设备管理(如供电值班、检修人员等)的人员;因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工作时间不确定的人员等。
工作日是双休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按加班处理;某一日(或周)的工作时间虽然超过工作时间标准,但在工作周期内的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未超过总的标准工作时间的,不按加班处理。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按法定日加班处理。
上述情况,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灵活安排。
第十三条 女员工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加班。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女员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领导审批 ……(未完,全文共2395字,当前仅显示15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信用社加班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