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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运输车辆改型改装治理

发表时间:2018/4/26 16:26:37
目录/提纲:……
1、行驶证登记与工信部公示数据不符是否属于非法改型改装
2、加装可拆卸器具但不超限超载运输是否属于非法改型改装
一是货车用螺母等方式栓接箱体(非焊接箱体),运输时栓接,平时拆卸待用
1、法制宣传缺位
2、部门信息割裂
3、协同机制缺失
4、人员素质不高
……
浅谈道路运输车辆改型改装治理

加强车辆技术管理,拒绝非法改型改装,保持营运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是道路运输企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恪守法定义务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证。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许多经营者无视道路基础设施安全和他人及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甘冒风险,非法对车辆进行改型改装,制造一个又一个移动的安全隐患。虽经运管机构多年治理打击,但收效甚微,道路运输车辆非法改型改装始终是一个难以祛除的顽疾,甚至变得更加多样、更加隐秘。
◇道路运输车辆改型改装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非法改装机动车 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车辆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并在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分别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客、货运经营者和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置处罚条款。从而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打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客、货运经营者擅自非法改装使用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和维修经营者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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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议。二是发现非本辖区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车辆存在与工信部公布数据不符情况,又不能当场提供除行驶证外的其他合法改装证明,能否对其实施处罚成为争议焦点。
以上两种情形从法理上讲都属于政府信赖与过度审查争议。无论是《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还是其他交通部门规章,都只是对车辆的共性要求做出限制,即车辆外廓尺寸符合国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并不涉及各车型在工信部登记数据,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只需要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那么受理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发现车辆实际外廓尺寸与工信部公示数据不符,是依据工信部公示数据认定为非法改装,还是依据政府信赖原则,凭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的《车辆行驶证》认定为合法改装,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或检查中发现营运车辆实际外廓尺寸与工信部公示数据不符,是依据工信部公示数据认定为非法改装,还是依据政府信赖原则,凭车籍地运管机构办理的《道路运输证》认定为合法改装,予以放行?如果严格依据工信部数据执法,有违政府信赖原则,存在过度审查之嫌,但如果仅依据政府信赖原则,配发《道路运输证》或实施放行,又有造成渎职失职危险。
2、加装可拆卸器具但不超限超载运输是否属于非法改型改装。这种情况多见于普通货运车辆,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二种:一是货车用螺母等方式栓接箱体(非焊接箱体),运输时栓接,平时拆卸待用。运管机构以其栓接箱体,改变车辆结构、构造存在安全风险,普通货物运输变身箱式运输认定为非法改装,但经营者以其非焊接固定为由,要求参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中,“关于车厢内装有一油罐是否属于擅自改装”的来信回复,认定栓接为非改型改装。二是部分农用货车因长期短途运输轻质果蔬箱,焊接或栓接栓扣,运输时将木制或金属管棒插接于栓扣中增加载货高度(但不超过公路运输限高标准,载质量也不超限,查处时,运管机构以其加高车体栏板为由认定为非法改装。但经营者认为焊接或栓接栓扣不超过车厢栏板高度,比照增加工具箱、水箱等不应算作改装,插接管棒属于运输防护措施,整个运输过程不超高、不超限,不应认定为非法改装(即便运输出现超高情形,也应只是违反公路超限运输有关规定)。
上述两种情况都能在交通部2006年158号文中认定的4类非法改装找到对应类型,但由于具体违法种类没有使用“等”子结构,且按照文件要求,谁认定非法改装谁举证,超出14种具体擅自改装情形的非法改装行为认定常出争议。对上述两种行为,运管部门认定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存在安全风险,但经营着认为不在14种具体种类中,认定为非法改装、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扩大认定范围,有随意执法之嫌。
◇道路运输车辆非法改装难根治的原因分析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破坏车辆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巨大。发生非法改装利益驱动是主因,同时存在诸多制约治理效果的客观因素。
1、法制宣传缺位。基于公安交警和交通运政对非法擅自改装的双重管理,加之运输经营许可处于车辆登记之后,运管部门对车辆该型改装宣传主动性不强,力度不足,经常出现查处时,车主或经营者对非法改型改装概念不清,以为车辆非法改型改装由交警部门管理,运管部门无权查处。依法治理道路运输车辆改型改装的法治氛围远未形成。
2、部门信息割裂。信息化是实现改型改装公平公正、及时高效治理的重要保证,工信部们的公示信息已实现全面公开,查询便利,在车辆该型改装的信息连中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恰恰是处在信息链关键环节的公安交警与交通运政的管理信息“割裂”,信息交流通道不畅,联网共享只是理论设想,必要的车辆信息获取还处于“原始”阶段,严重影响非法改装认定和行政处罚,也为执法争议的存在和偷钻法律空子制造机会。至于非法改装信息的末端传输也有问题,各部门在违法信息向工信部门的发聩上也处于断链状态。车辆非法改装信息的闭环传输未形成。
3、协同机制缺失。各地在部门联动执法方面都进行了大量探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好的做法,但多局限于联合专项行动中重启动联动执法机制,日常工作中彼此之间的协作机制还是不健全,部门间的常态治理、综合治理理念和高效、协同的规范化制度化的治理运行机制远未形成。
4、人员素质不高。治理工作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虽然近年来,各地都有新的人员补充,但运政执法人员老龄化、非专业化的根本性问题没有改善,真正的运输管理和法律专业人员少之又少,一线执法人员对法条的认知和把握水平不一,影响执法效果。缺乏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支撑是治理非法改型改装成效不大的重 ……(未完,全文共4955字,当前仅显示250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道路运输车辆改型改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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