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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18/8/29 17:22:44
目录/提纲:……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诉访分离,兮类处理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便民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依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处理
(一)法定途径处理的依据和法规
(二)拟使用的程序、条件、办理期限等
(三)办理部门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一)项规定处理
(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和程序办理而未适用的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及时在湖南省网上信访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永州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根据_《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和湖南省信访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湘信发[201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有权处理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下列诉求除外:
(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
前款第(二)项所指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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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应当经湖南省网上信访系统直接或者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采用短信、信息网络或提供自行查询方式等形式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转送、交办时,可以在湖南省网上信访系统中提出适用信访程序或者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建议。
第八条 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者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市、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权处理机关协商合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工作分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有权处理机关甄别分流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应当对是否属于职责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
(二)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第十条 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诉求,应当进行甄别,按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以及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机关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机关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二)转送、交办机关分类处理建议需要调整的,可以变更原分类处理建议,选择信访或者其他法定途径处理;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依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分类受理
第十一条 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
(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二)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但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投诉请求,按信访程序处理。
对前款规定中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有权处理机关内部应当建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会商机制。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应当对适用信访程序还是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和程序处理(含依法履职或答复,以下相同),以及适用何种行政程序处理,与本机关对该诉求负有办理责任的部门进行会商,确定具体的处理途径与程序;经会商,无法就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达成一致意见的,有权处理机关信访部门、责任部门会同本机关法制部门(法律顾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有权处理机关决定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和程序处理的,应当自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出具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的《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送达信访人,履行签收手续后将《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扫描后上传湖南省网上信访系统。
对行政程序规定受理时限少于15日的,应从其规定,在行政程序规定时限内出具《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
第十四条 《 ……(未完,全文共5494字,当前仅显示19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永州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