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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8/10/3 16:38:46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__ _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与民主决策相结合;坚持程序规范与全程公开相结合;坚持专业清查与村民参与相结合;坚持帐内清查与账外核实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工作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所属企业及单位)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建居的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能够控股的被投资企业及村办卫生所、幼儿园等单位。
第四条 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和账外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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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进行调整。
有价证券清查与现金清查方法一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笔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查清债务人、金额、发生时间和审批人等,取得书面核对凭证;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确认;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债务金额、发生时间等,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笔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确认。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 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填写《库存物资清查登记表》,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并签字或盖章。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有账无物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 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类别、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要填写《牲畜(禽)资产清查登记表》。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护人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要填写《林木资产清查登记表》。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十条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包括投资种类、对象(项目)、金额、时间、方式、股利(利息)和收益等,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笔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和器具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清查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并分别填写《经营性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对村级集体道路、桥涵、休闲广场等账内固定资产,实行台账管理,不再纳入账内核算。在清查结束时,要做相应的账务调整(用公积公益金或其他支出核销)。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在建的、已完工应转入固定资产管理而未转入固定资产账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对未完工的项目按实际投入计算价值,对于道路、桥涵、休闲广场等在建工程,完工后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直接列入其他支出。清查时应填写《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包括各种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入账金额、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并填写《无形资产清查登记表》。 ……(未完,全文共8287字,当前仅显示226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黑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