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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缓刑制度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2018/10/7 8:39:08
目录/提纲:……
一、执行缓刑制度情况的回顾
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必须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是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三是大部分受害人得到了及时赔偿,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均表现良好
二、执行缓刑制度的具体做法
三、结语
……
准确适用非监禁刑罚全力以赴促社会和谐——对**县人民法院执行缓刑制度情况的调查报告

缓刑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对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具体适用刑罚的制度。由于新刑法(1997年修订)对缓刑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的较为原则、笼统,之后又无更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此厘定,因此,1979年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条件、缓刑犯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仍一定程度地影响着广大刑事法官的思维定势。为了使刑事法官免受过去习惯做法的影响,避免执法走样,多年来,我院在适用缓刑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尤其近3年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又做了一些改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执行缓刑制度情况的回顾

新刑法规定,适用缓刑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必须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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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成绩也有所提高,学校和被告人父母及社会其他方面对我院的这种做法给予了较好评价。又如我院2007、2008年判处的被告人王**、杨**、李**、马**、丁**交通肇事案和王**、何**非法持有枪支案,依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后,同样对其进行定期回访、考察和帮教。通过回访发现,他们回归社会后表现普遍较好,当地干部、群众对其一致认可。由于受害人大都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赔偿,因而未出现缠诉和上访现象。上述成绩的取得归功于我院有一套相对完整的适用缓刑操作规范,归功于刑事法官以创建平安和谐环境为己任而正确司法的结果。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可行的,是富有成效的。

二、执行缓刑制度的具体做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特别是人性化的司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刑法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上,都呈现轻刑化的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符合缓刑前提条件和身份条件的犯罪分子都一律适用缓刑。那么,如何既大胆而不束手束脚、既准确又不滥用缓刑,就成为广大刑事法官需要深入思考而又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我院经深入调研和认真思索,形成了一套适用缓刑的具体操作规范。

(一)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硬性条件)

①判处缓刑的刑种必须是主刑,而且必须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且作为附加刑,如罚金、没收财产等均应在判处时得到执行。

②适用缓刑的犯罪主体限定在:初犯、偶犯,过失犯,青少年犯,未成年犯,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和其他残疾者,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具有自首、坦白情形的犯罪分子。

2、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酌定条件)

①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把握。经多年实践,我们认为,对犯罪情节较轻应从以下几种情况判定:犯罪金额较少,如盗窃犯罪一般应在2000元以下;后果不严重;犯罪手段不恶劣;犯罪动机单纯,如临时起意;犯罪目的明确,如有的罪犯因好奇而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中止的。

②对悔罪表现的认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有悔罪表现: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明确的认识;自首;坦白;犯罪后主动揭发同伙;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犯罪后能主动补救后果;认罪态度好,没有对抗司法机关的表现。

③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弹性幅度大,实践中不易把握。根据我院多年的刑事审判实践形成以下共识:即根据以下情况综合认定:初犯、偶犯;过失犯;青少年犯;有接受的考察的机关;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主动要求配合考察工作;接受考察的机关有考察的能力。实践中对流窜犯一般不应适用缓刑。

3、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身份条件)

①累犯不适用缓刑;②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③惯犯一般也不适用缓刑;④职业犯不适用缓刑。

(二)严格审查拟判缓刑案件,做到层层把关

首先,主审人是拟判缓刑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对犯罪的动机、目的、后果以及悔罪的具体表现弄准吃透,对案件质量负总责(拟判缓刑案件适用普遍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对案件质量负总责)。同时,在落实监管措施方面提出意见。

其次,主管院长对拟判缓刑案件的审理报告仔细审核、认真把关,包括事实关、适用法律关和程序关。

再次,按我院《审委会工作规则》规定,拟判缓刑的案件应报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上会前,审委会办公室还应对拟判缓刑案件的审理报告认真审阅,提出指导性意见供审委会委员在讨论时参考。

最后,审委会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三)对缓刑犯的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要确保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不致再危害社会,并有较好的表现,必须有一套相应的科学的管理制度。为此,我院制定了以下考察措施,在实践中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1、明确考察机关和协管人

在对缓刑犯宣告缓刑的同时,即确定缓刑犯的协管人。缓刑犯为未成 ……(未完,全文共4133字,当前仅显示20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法院缓刑制度执行情况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