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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座讲稿7000字

发表时间:2018/10/8 15:10:17
目录/提纲:……
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二、《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
3、确立十地川球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古用耕地的单位
3、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三、农用地转用市批
四、土地新政与《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座讲稿7000字

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1986年的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98年(耕地保护)、2004年(征中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着一部管理性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出的权属、用途管理、耕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让、租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_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这部《十地管理法》由于运行时间长,尤共是国家的土地政策及物权法出台后,许多重要的土地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土地的招拍挂:征收补偿;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的空间权等。因此《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土地管理法》的两个_任务:一是t地的权属及其资源配置;二是耕地的保护。

二、《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1、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以_公有制为基础,我国的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将“农民集体所有”改为“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并强化了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归属主体是集体成员。

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我国的土地只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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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得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共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是,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t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民,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t地使用限制条件,十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历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十地用途,将十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没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2、土地用途分类

2002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在部门规章中,将土地共分为3级72类,一级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只分为此三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一级三类土地分类,无论进行任何调整,如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此环节的报批只需原批准机关批准,无需规划部门的审批,需要规划部门同步审批的是E级中的建设用地t地用途的改变,井且是在城市规划区内。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二级类)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其中耕地中80%以上划定为基本农田,作为你命田并受到国家严格的管制。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没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土地,其它土地。
3、确立十地川球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古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古用耕地的,按照“占名少,展多少”的原则,由古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展所古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展成者开展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展费,4款用于开展新的耕地。五个内涵: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市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展耕地的义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展耕地的平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古用耕地的单位。根据目前建设用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是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政府承扣。二是城市建及用地外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展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三是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水担开居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十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3、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各地在制定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的状况制定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区域,使建设单位有地可开。开展耕地还应当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防止乱开滥展。

4、没有条件开展,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做纳耕地开展费,由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服行造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展是指建设单位没有开展的人力和机械,而无法从事土地开展工作。开腿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是指耕地开展的数量和质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指标。耕地开展费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5、耕地占补平衡_是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平衡,这就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目标和责任。经_批准,可以易地开发和核减该省、直辖市的耕地保护指标。但一定要经过严格审查,并经专家论证,该省、直辖市确实无地可开了,_方可批准,并根据减免数量进行异地开垦,以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以省为考核单位,以耕地保有量(列入年度计划指标)为考核数量。

三、农用地转用市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内涵(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农转非 ……(未完,全文共7160字,当前仅显示251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座讲稿7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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