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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微商传销化的法理研究与监管防控

发表时间:2018/11/7 18:25:45
目录/提纲:……
一、微商的发展现状和主要模式
(一)C2C模式(CustomertoCustomer)
(二)B2C模式(Business-to-Customer)
(三)B2C2C(C2C2C)模式
二、微商传销化的成因和区分标准
(一)目的差异
(二)入门差异
(三)盈利模式差异
三、微商经营隐藏传销危机的法律困境
(一)主体认定有待细化
(二)监督管辖存在争议
(三)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四)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四、微商传销化的监管防控对策
(一)弥补法律缺陷,明确定罪量刑
一是出台专门针对微商传销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是明确定罪量刑
(二)落实平台责任,积极配合调查
(三)加强协作监管,形成系统数据
(四)注重法律宣贯,及时提醒警示
……
论文:微商传销化的法理研究与监管防控

微商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微信、微博等互联网社交平台进行商品线上分销的商业活动,是一种社会化分销模式。该商业模式在电子商务的潮流中应运而生,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微商行业出现了很多偏离电子经营本质的现象,甚至向传销倾斜。微商传销作为传统传销的变异,因披上了电子商务的外衣,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本文拟从微商传销化的背景、现状等方面入手,深入分析微商传销化的原因及法律困境,以期探索如何更好地防控及遏制新型网络犯罪的蔓延,为社会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微商的发展现状和主要模式

随着移动网络的不断升级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端电商的营销环境逐步完善,移动端网购交易规模迅速扩张。《2017中国微商行业市场研究报告》预测,2019年微商市场交易规模将达近1万亿。微商创造性地将社会学中以关系资本为_的“圈子”转化为可见的经济资本,迎合了互联网经济以流量为_的特性。微商的经营基于市场倍增学理论以及人际学原理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2C(C2C2C)模式下,经营者与消费者并不是直接交易,而是加入了中间代理环节。这里的中间环节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中间人只负责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并不从上游经营者处实际购入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是由上游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发货,该中间人获得事先约定的收益;另外一种是中间人从其上游经营者处购进商品,然后一级一级向下招募代理,下级代理从上级代理处订货,上级代理商从中赚取不同代理等级间的差价。这种代理模式的销售往往不以终端销售为目的,而是以上级代理招募下级代理获取利润为目的,代理模式是最常见的,也是暴露问题最多的。

二、微商传销化的成因和区分标准

微商运作模式在C2C与B2C的基础上演变出现了新的形态(销售代理模式即B2C2C及C2C2C)。此种模式属于微商经营的多层次结构,其本身可能是合法的经营模式,也可能为非法的微商传销。

_于2005年8月10日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第二条概括性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_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列举了三种具体的传销行为,即传销主要包括“拉人头”“团队计酬”和“收取入门费”三种行为。

在微商代理的多层次结构中,首先,成为微商代理要有代理资格。许多微商宣称,成为其代理是完全免费的、无门槛的。但绝大部分微商代理需要按照商家规定的价位进货才能获取代理资格,实际上代理并不是免费的,这构成了变相的“收取入门费”。其次,普通的销售代理以其销售产品的数量计酬,而微商代理赚取的是产品的差价,微商经营中制造商与终端消费者之间存在层层中间商,上级中间商在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同时也通过发展下级中间商赚取商品或服务的拿货差价。在“计酬方式”上存在有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的情况。最后,微商代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就需要发展更多的下线,代理所获利益与其层级挂钩,层级越高,获利越大,很难逃脱“拉人头”之嫌。由此可见,微商代理模式的多层次经营结构与传销中的结构十分相似。

正是因为两者结构当中存在的相似性,单纯以形式特征作为标准无法有效区分微商合法的多层经营与微商“外衣”下的传销,容易混淆微商经营的合法性界限。区分两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目的差异。微商合法的多层次经营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商品的销售营利为目的,市场流通为_,从事正当的商业经营; 而传销通过发展下线或金字塔盈利模式,打着经营的幌子,扩大代理层级,牟取非法利益,其本身并不关心商品交易本身是否真实、是否合乎交易规范。这点是最本质的差异。

(二)入门差异。做微商不需要缴纳任何商品以外的费用。但是传销有门槛,最常见的就是设立“会员制”,成为会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在达到相应的条件后,能成为层级更高的会员,这些条件就是相应的“门槛”,只有跨过门槛才能获得传销组织当中的人员身份,为了跨过门槛而支付的费用就是入门费。

(三)盈利模式差异。因为微商自身的特点,在销售代理模式当中会出现类似于传销组织的多层次结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出现这种结构就认定为传销。传销组织的“金字塔式结构”是与生产创造价值无关,不是依靠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数量计酬,而是依据自己所发展的下线、下下线的人员数量来计算,用最后一批接棒人的损失获取盈利。很多传销组织以返利的形式发展下线,这时就需要特别关注促销返利的手段以及力度是否能支持可持续经营。

三、微商经营隐藏传销危机的法律困境

(一)主体认定有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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