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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和市公安局查办涉黑涉恶案件协作机制工作办法

发表时间:2018/12/9 20:46:41

市纪委监委和市公安局查办涉黑涉恶案件协作机制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_纪委、省纪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一案三查”工作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协作配合,**市纪委监委与市公安局建立日常联系沟通、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协同办案、查办结果及时反馈、纪律保障“五项机制”,深挖严查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背后的“保护伞”。为建立查办涉黑涉恶案件协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日常联系沟通,市纪委监委和市公安局在两单位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附表),进行联系、协调、沟通,实现点对点、案对案有效对接。专门负责日常联系、信息沟通以及问题线索的通报、移送和案件查办情况的反馈等工作。每月召开一次查办涉黑涉恶腐败案件联席会议,分析工作形势,研判问题线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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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回执。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承办案件的市纪检监察委与公安局可选择同时立案调查(侦查),也可选择不同的时机分别立案调查(侦查)。
第七条 对纪检监察委移送的线索,市公安局可指定初查或立案。
第八条 市纪检监察委与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应互相支持、相互配合,保持步调一致,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取证。为保证办案效果,可同案同结。
第九条对无故不予配合、设置障碍阻力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委如需调阅、查询公安局办理案件相关材料,需出具书面公函,交公安局“扫黑办”按程序审批后调阅、查询。公安局需调阅、查询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相关材料,需出具书面公函,交纪检监察机关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调阅、查询。调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b_m规定,严格限定知悉人员范围,妥善保管使用有关材料,并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 市纪检监察委需提审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公安局需提审被留置的被调查人员时,应事先报请办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出具介绍信和工作证件。
第十二条 提审不应影响办案机关正常工作。原则上被调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到案一个月内,不安排提审。确需提审的,须报经办案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根据被调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认罪态度等,合理安排提审时间,但不得无故不安排或迟延安排。提审前,在不暴露意图的情况下,办案机关要做好被调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可协助审讯。提审后,提审机关应向办案机关反映被调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及是否配合等情况,发现言行举止反常,应提醒办案机关注意。
  第十四条 保障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时有序。建立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线索移送“绿色通道”,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涉黑涉恶案件,要在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发现的直接参与黑恶犯罪、充当黑恶_“保护伞”或涉嫌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如发现有办案干警打听案情、说情开脱,作为涉黑涉恶“保护伞”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和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对通报和移送的案件情况和问题线索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件登记、定期核对,实行痕迹化管理,全程签字备查。
  第十五条 增强涉黑涉恶反腐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市纪委监察委对公安局通报的案件,综合研判、及时跟进、适时介入。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与腐败问题长期、深度交织和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的问题线索,要在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协调下,经会商后可同步立案、同步调查、联查联办。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在保证办案安全和质量 ……(未完,全文共2419字,当前仅显示153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纪委监委和市公安局查办涉黑涉恶案件协作机制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