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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

发表时间:2018/12/11 11:03:41
目录/提纲:……
一、执行工作情况
(一)县委高度重视
(二)规范执行
1、按时完成执行目标任务
2、坚持阳光执行
(三)工作措施
4、院领导带头办案,入额院领导亲自办理执行案件*件
7、强化财产保全工作
8、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9、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
10、加强对特殊主体的规制
(四)整改措施
(五)加大宣传力度
1、加强保障
2、加强宣传
3、引导社会各界理性认识执行难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
**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报告

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在县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和县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总体思路,根据最高院提出的“三个90%和一个80%”的_目标,紧紧围绕最高法院和省、市法院决策部署,紧扣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思想认识,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砥砺前行,以总攻的姿态、决胜的信念,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战役。现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报告如下:
一、执行工作情况
(一)县委高度重视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委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常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县委书记多次深入我院进行专题调研指导,现场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委政法委及时出台《执行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执行工作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县委常委、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4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亲自办理执行案件*件。
5、实行周一例会制度,院长亲自主持会议,执行人员逐一汇报办案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6、更新执行指挥中心,完善执行指挥中心设施建设,建立专人值班制度,挂图作战,确保如期完成第三方评估。
7、强化财产保全工作。上半年,我院加大对财产保全的释明和宣传力度,强化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门槛,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允许现金担保、资产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加大依职权保全工作力度,对追索劳动报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加大依职权保全力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控制、保全财产。
8、完善财产申报制度。严格执行被执行人动态财产申报制度,新增财产必须申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对不报、瞒报财产的,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对要求定期报告财产而不报、瞒报的被执行人,再次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9、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强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运用。凡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下落不明或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执行人,一律进行网上布控。对逃避、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人实施司法制裁。
10、加强对特殊主体的规制。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案件,向人大、政协、组织部、政法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发送司法通报,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11、严厉防范、查处虚假诉讼、涉黑案件。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我院执行部门及时移送审监部门进行再审审查,发现涉黑案件及时报刑事部门审查。
12、定期在我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四)整改措施
1、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领导组,将具体执行卷宗整改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任务限期完成,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任务,形成了全院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抽调专人对2016年度、2017年度*本执行案卷逐案逐项评查,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弥补完善,整改后再次进行复评、整改、直至评查合格。
3、对*年已结案的电子卷宗进行摸底、排查,严格按照最高院要求摸清底数,为随时网上补录工作奠定基础。
(五)加大宣传力度
1、加强保障。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宣传工作,组成执行局、政治处等共同参加的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工作领导组。
2、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微信等平台或者场所,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剖析、专家宣讲等方式,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着力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诚信观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引导社会各界理性认识执行难。向社会大力宣传关于执行难的界定。我院在县中心广场和法院立案大厅发放《树立风险防控意识、理性认识执行难》、《致申请执行人的一封信》等普法宣传资料,让人民群众切实理解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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