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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系统干部职工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12/13 15:41:57

红山区人社系统干部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推进人社系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社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轮岗交流
第三条 轮岗的对象主要是下列股级干部:
因工作需要轮岗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0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拟进行轮岗交流人员,要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原岗位工作同志必须向新任同志提供相关资料、介绍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十条 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回避,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被确定为交流轮岗、回避的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予以免职。
第十一条 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轮岗或暂缓轮岗:
  (一)同一职位任职最低不满3年的(属于必须轮岗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再进行轮岗任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四)在专业性、b_m性很强的岗位上任职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局党组同意后可以暂缓轮岗。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十二条 请假(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一律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请假应填写请假条,请假 1天以内,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条交由办公室存查。
第十四条 请假未被批准或不请假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下乡或参加本部门以外召开的有关会议,必须告知单位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办公室作好记录,如不告知的,视为旷工。
第十六条 职工出差或离职(函授)学习必须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办公室存查。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或离职(函授)学习的,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按相关法 ……(未完,全文共1363字,当前仅显示86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人社系统干部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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