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要性
三、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面临的现实困境
1、变相体罚,野蛮逼供
2、粗暴专横,违规取证
3、随意扣押、使用涉案款物
4、诉讼超时,甚至超期羁押
5、告知制度不落实
6、乱设办案点,违规监视居住
7、抵触、限制律师介入诉讼
8、不立案就随意传人、带戒具
9、借用、依赖“两规”突破案件
10、转嫁司法成本
1、司法特权思想严重
2、口供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
3、人权观念淡薄
4、有罪推定残余顽固
5、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严重
6、执法中的功利色彩明显
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1、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不断增强检察服务功能
2、牢固树立罪刑法定观念,禁止变相类推
3、牢固树立无罪推定观念,坚持疑罪从无
4、牢固树立程序正义观念,确保司法公正
5、牢固树立检控举证观念,努力提高案件质量
6、牢固树立不唯口供和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观念,坚决排斥非法证据
7、牢固树立人权保护观念,大力弘扬司法文明
8、牢固树立司法效率观念,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效率
9、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
论文:转变执法观念,提升检察公信力
**市**区纪委监委
当前在推行依法_、建设_法_家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明确要求必须切实提高执法机关的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惩罚犯罪、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公诉机关,又是各种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公正、高效、权威是_检察制度的重要特性。提升检察公信力,其实质就是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提升检察公信力,既是社会各界对公正司法的呼唤,也是我们检察工作必须追求的目标。本文试就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内涵、意义、现状作一简要阐述,并就转变观念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作一粗浅思考,以图抛砖引玉,。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及其结果所具有的信任、信赖、认同及至信仰,以及对该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度与状态。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是衡量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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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期待,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3、新媒体时代的开放性,要求必须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新媒体时代,每一个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环境不再是封闭式的面对一个地区,一个方面,而是呈现开放性,司法公平正义日益被关注,人人都是观察员、人人都是监督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往往被置于舆论的“放大镜”和“显微镜”下,一件普通案件就有可能掀起舆论风暴, 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出现“yq危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提出严峻挑战,因此在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必须树立危机意识和防患意识,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
4、检察队伍存在的问题要求必须提升检察公信力。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树立,最关键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毋庸置疑,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内外兼修,使队伍素质得到了较大提高,检察工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肯定,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但是,当前检察工作中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少数质量瑕疵案件造成的对检察执法工作的诟病;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影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和执法公信力;部分干警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的淡薄,影响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等,诸多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制约了检察公信力的提高,因此从改进提高检察工作的水平方面,必须全面提升检察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面临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监督和办案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影响力有所提高,监督的权威性有所增强,相应的执法公信力也有所提升。但相对于检察机关在当前建设法_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来说,检察机关在当前执法办案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概括当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约有十种:
1、变相体罚,野蛮逼供。一些办案人员为获取口供,野蛮执法,采取罚站、“熬鹰”、冻晒、捆拷等不人道的方法对嫌疑人进行变相体罚,甚至乱施戒具,实质是搞刑讯逼供。一些人侦查办案能力不强,体罚逼供却花样翻新,热此不疲。
2、粗暴专横,违规取证。一些人在办案取证过程中,态度蛮横,对发案单位喝三吆四,动辄训斥,尤其对“污点”证人,甚至将其视作同案犯,粗暴取证。
3、随意扣押、使用涉案款物。在搜查、扣押款物过程中,对与案件无关的款物也随意扣押;对扣押的款物保管不力,有丢失、损坏现象,并存在随意使用扣押物品问题;案件办结后,应该退还的款物不予退还。
4、诉讼超时,甚至超期羁押。办案时效观念不强,久侦不结,有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早已超期失效,仍不能结案或中止侦查,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有的地方,由于侦、捕、诉协调把关不力,造成超期羁押。
5、告知制度不落实。执法活动中,尤其各个诉讼环节中的告知义务没有得到切实的履行,告知文书形同虚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消弱了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制约作用。
6、乱设办案点,违规监视居住。不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办案用房和健全法警队,以致乱设办案点,审讯、看管不分,尤其是在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中,存在指定居所不当、执行主体不当的问题,使这一措施走样变形为变相非法拘禁,为办案安全埋下隐患。
7、抵触、限制律师介入诉讼。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律师的法定义务,但一些执法办案人员对律师的介入和会见有抵触情绪,不予积极配合提供方便,甚至推诿、拖延,粗暴拒绝,使律师介入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8、不立案就随意传人、带戒具。初查期间,违反初查一般不接触当事人的规定,违规使用立案后的传唤文书传讯当事人,甚至带戒具。这种行为不仅程序违法,也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9、借用、依赖“两规”突破案件。刑诉法修正后,有的检察人员仍习惯于“消耗战”,在没有法定措施的情况下,违反高检院严禁使用纪委“两规”措施的规定,依然借用纪委“两规”办案,甚至依赖“两规”突破案件,从而造成办案安全隐患和违法办案现象。
10、转嫁司法成本。政法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以后,为降低 ……(未完,全文共6247字,当前仅显示21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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