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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效能监察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

发表时间:2006/1/9 11:17:58
目录/提纲:……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客观依据
(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二)行政效能监察是实现政府管理功能创新的有效机制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
(一)行政效能的含义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
四、行政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的相互关系
五、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一)过程控制原则
(二)监督指导与制度供给行为相结合原则
……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能,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行政效能监察是否是与廉政监察并驾齐驱的重要,执法监察与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议。相当长时期内,我国行政监察理论与实践的重心一直围绕着廉政监察而展开,忽视行政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的定位问题始终未能真正解决。其结果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空间受到极大束缚,行政监察职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标本兼治的监察模式不能落到实处,腐败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效能低下,政府形象经受着严重的考验。
  行政监察的发展历程与严峻现实均向我们提出这样问题:行政监察工作的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监察手段、监察方法等改良措施上,也不应苦于监察_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而怨天尤人。而应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审视行政监察在政府管理中的位置,理性思考行政监察的本质特征和职能内涵,立足现实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监察工作总体战略思路。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客观依据
  以行政效能监察为重心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外在环境的双重要求。
  (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行政监察工作发展到今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问题,从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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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现政府管理功能创新的有效机制
  当前,政府主导型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模式客观要求政府管理功能实现创新。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化是推动政府管理功能创新的有效机制
  .由于国有资产管理_的根本性变革,对国有资产实现最终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分离;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向、保值和增值。因此,政府在维持宏观经济持久稳定的同时,更为注重国有资产运营的盈利性,而盈利性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微观经济领域中企业法人的经营。故此,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和企业法人的价值取向逐步趋同,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必须改变其低效和僵化的管理机制,提高其行政效能,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为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了内在动力和外在保障。
  .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权利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上,市场主体都应遵循公正与效率的市场规则,行政主体也不应例外。市场经济本能地排斥行_力不受限制的过度膨胀,反对行_力至上,市场主体从义务本位转变到权利本位。政府已不是消极的守夜人和掌舵人,而应是促进市场体系孕育和服务于市场的划桨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中生产、交易、分配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内在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政府更多地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而平等主体的确立,不是构建在权力之上,而是架构在效能之上。
  ⒊行政效能监察是政府企业化的重要组成。政府行政的企业化是当代政府管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在行政调节中要耗费一定的资源,政府如何以较小的资源耗费达到最优化的行政目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问题。政府行政企业化的主要内容是以效益为标准,通过挖掘政府自身的管理潜力来提高行政效能。政府行政企业化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运作系统和运作规则,政府运作系统以行政,组织资源为基础,在一定的行政组织基础上对行政物质和行政资金按企业化的方式进行配置,最终达到用最小的行政资源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行政效率的目标。
  政府企业化的实现客观要求建立一个监督体系与之相配套。行政责任体系建立的前提是行政职责划分科学合理,行_限明确具体,履行职责程序具有操作性。而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基础性工作的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另文论述),同时也是政府企业化的基础性工作;随着以行政效能保障体系为主要依据性标准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推行和深化,致使在实现行政效能监察目标的同时,实现政府的企业化。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
  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渊源于三方面: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履行各项行政职能的依据所在。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应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工作,工作效率,其实质涵义就是提高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行政法规,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均在总则中明确,提出了提高行政效能。可见提高行政效能是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曾有人认为立法指导思想不能称为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这实质是形而上学的立法观,是对法的精神的曲解。既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那么,实质上隐含了为提高行政效能而开展的行政效能监察是遵循法的内在精神的。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款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该款实质是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法律依据。进一步而言,该款与《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相联系,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行政监察机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 ……(未完,全文共8765字,当前仅显示23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行政效能监察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