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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的个人魅力、传统与法理

发表时间:2006/1/9 18:32:58

当企业的决策完全成为企业家个人的决策的时候,决策就会难免具有随意化、浪漫化、非科学化的倾向。
  马克斯·韦伯总结说,社会按顺序经历了三种权力形式:
  第一种是个人魅力型权力,也即“奇里斯玛”型权力。个人魅力型权力的存在是由追随者的承认决定的,追随者深为领袖所致力的使命而感动,领袖在他们的心目中显现出一种超越性力量,这种力量使得他们愿意服从与奉献。“奇里斯玛”式人物具有把人们吸引在周围成为他的信徒的能力,他通过追随者或亲信的支持来统治,而非通过既有的行政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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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一个更高统治者的授予。人们认为领袖拥有权力,是因为领袖本人及其祖辈从来就处于统治者的地位,统治者因据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具有令他人服从的权威。在这种统治中,统治者不是上司,而是个人的“主子”;他的行政管理班子的组成人员首先不是官员,而是统治者个人的“仆从”;这样,决定统治者和他的行政管理人员关系的不是职务职责,而是奴仆的个人忠诚。
  第三种类型是法理型权力形式。这是现代社会的统治形式。这种统治类型建立在制度和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上,统治者根据法律进行统治。与个人魅力型和传统型统治下的人治状态不同,法理型统治的基础是合理的,或者是价值合理性,或者是目标合理性。典型的法理型统治者被视为“上级”,人们所服从的不是个人而是制度,所以,其统治是非个人的,是依靠法律和契约行事的。从身份上看,服从者是社会的成员,所服从的是由制度赋予统治者的、有明确的使用界限的权力。
  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依法管理。从行政管理机构看,权力由专业人士执掌,具有明确法律基础和界限,并遵循严格的等级制度。
  韦伯的三种权力形式不仅是指国家_形式,还可以用以描述各种“命令服从”的权力关系。韦伯实际上是试图建立一个系统化的“理想类型”来分析、判断任何一个_、组织、_的性质,无论它们是现代国家的官僚_、自然经济的庄园、作坊,抑或是现代工厂与企业。
  例如,我们可以以此来分析中国企业的发展历程。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企业中还是个人魅力型领袖占主导地位,他们的成功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企业家凭借个人的胆识与魄力,抓住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机会,依靠垄断或稀缺资源,使企业迅速做大。无论张瑞敏、任正非还是柳传志、倪润峰,企业家的成功就是企业的成功。
  然而,当企业的决策完全成为企业家个人的决策的时候,决策就会难免具有随意化、浪漫化、非科学化的倾向。在机会 ……(未完,全文共1632字,当前仅显示103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企业中的个人魅力、传统与法理》